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罗病、事假)时间凌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因病假治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因事假治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质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休学。
休学期限不凌驾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治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相关质料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质料,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置惩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实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服务处责令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瞄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部署年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