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中相关内容划定:
1.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普通高中,结果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存案。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或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凭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结果情况,可转入其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转入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质料、学籍档案相关质料。
从境外到本市落户,或有本市户籍在境外就读,需转到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参照前款划定治理。转入时,应提供境外原就读高中录取证明质料、已修高中阶段学业情况相关质料。
2.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区教委核办。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结业证书提供学籍档案相关质料。
3.凭据有关划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治理相应手续。
4.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转学手续治理一般不凌驾10个事情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5.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结业年级,不予治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治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羁系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实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怙恃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教委存案,部署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体现明显进步并确实纠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存案,可部署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切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接纳措施资助其做好就学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