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有身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有身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按划定生育子女的伉俪,女方除享受国家划定的产假外,享受延永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条约,人为不得降低;执法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伉俪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永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淘汰延永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伉俪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凌驾十个事情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