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没撞上就不用赔?“无接触”交通事故 这类情形要担责→
日常出行中,“没撞到就不需要卖力?”这是许多驾驶人在面对“无接触”交通事故时的常见误区。这类“没撞车但要赔”的交通事故,往往在责任划分环节引发较大争议,也成为交管部门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点。“无接触”交通事故,到底谁来担责?来看PA视讯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2026年3月,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正向行驶,突然,李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转弯并逆向行驶,王某发现逆行车辆后紧急制动,车辆在制动历程中失控翻倒,王某受伤、车辆受损。
王某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后王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李某认为,双方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物理碰撞,王某骑车的时候存在注意力疏散等多重过错,是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某自身应肩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法院认为,双方驾驶的车辆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并不能免除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凭据本案事发时的录像以及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王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时,王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分心存在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李某肩负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肩负30%责任。
争议焦点:没有接触 为何也是“事故”?
双方都没有发生碰撞,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一起“事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为要件,而是结合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执法因果关系,以及各方主观过错情况等来作出判断。
责任认定的焦点是因果关系的判断,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判断的要害是违法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同时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逆行行为侵入了王某的正当行驶路径,在门路上制造了突如其来的危险,王某不得不接纳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发生了损害结果。从危险的制造到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链完整清楚。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划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门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工业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侵权责任建设的基础在于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碰撞”这一外在形式。
“无接触”交通事故定责也适用于行人
宁静出行不分车辆类型,据了解,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不仅适用于非机动车,也适用于机动车及行人等所有交通加入者。
主要依据是我国的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二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搭车人以及加入交通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结合之前所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执法界说,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交通加入者。
据交警介绍,未按划定让行、占道超车、违法停车、随意变道、滥用远光灯等,是诱发“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类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执法上的因果关系,无论有没有发生车辆碰撞,行为人都要肩负相应责任。这类事故没有碰撞痕迹,取证往往存在不小难度,当事人做好证据留存尤为要害。
需要实时保留证据,无接触交通事故认定的要害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没有碰撞凹痕,也没有车辆车漆的剐蹭,所以在认定当中经常会举证困难,建议可以在车上安装行车纪录仪等设备,然后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在保证宁静的前提下实时报警,拍照牢固现场等,制止因证据缺失而导致陷入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