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均可作为正式重整前的纾困部署,但并非法定必经法式。庭外重组属于当事人自主协商;预重整则由人民法院依现行规则决定并指定临时治理人加入。
(一)庭外重组
1.庭外重组的界说与制度依据
庭外重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正式破产法式外,通过协商形成债务重组方案的部署。
庭外重组制度依据源于《全王法院破产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全王法院民商事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及《加速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革新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认可庭外重组的制度价值,支持庭外重组与庭内司法重整的法式衔接。
2.庭外重组的启动与实操模式
庭外重组法式启动无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可随时启动协商,法式灵活,无牢固法定期限要求。
目前海内庭外重组主要分为两类操作模式:一是纯自主协商模式,由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无第三方介入;二是第三方机构协调模式,即通过各地政府、法院、行业协会设立的庭外重组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居中组织各方协商谈判。
3.庭外重组的执法效力
庭外重组属纯民事协商,不具备中止执行或中止诉讼的法定效力。告竣的重组协议仅对签署方具有条约约束力,对未签署方无强制约束力,实践中重组协议通常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落地。
(二)预重整
1.预重整的界说与制度依据
现行《企业破产法》尚未统一划定预重整。PA视讯实践中,预重整通常在重整申请正式受理前开展,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治理人,组织利害关系人协商并评估重整价值和可行性。
预重整不妥然发生破产申请受理的执法效力,具体启动、期限、临时治理人职责及与正式重整的衔接,以PA视讯现行司规则则和人民法院个案决定为准。
2.预重整的启动
预重整发生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即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挂号立案后、正式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具备资格的出资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提出重整申请。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允许接受临时治理人的视察和监视、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因此,预重整通常并非由有关主体脱离重整申请单独启动,而是嵌入重整申请审查法式。债务人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工业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政会计陈诉、涉诉涉执情况以及证明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质料,并可凭据案件情况提交开端债权调整方案、经营方案、投资人招募计划等质料。
3.临时治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1)临时治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指定临时治理人,并参照重整法式指定治理人的方式制作决定书,向临时治理人、重整申请人和债务人送达。
在人民法院接纳随机或者竞争方式指定临时治理人前,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推荐PA视讯市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担任临时治理人,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或者不适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临时治理人。
(2)临时治理人的职责
预重整期间,临时治理人的主要职责包罗:
①视察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欠债情况及涉诉涉执情况;
②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③监视债务人妥善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并监视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停止个体清偿等相关义务;
④组织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⑤凭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
⑥向人民法院陈诉事情,并凭据案件进展提交终结预重整法式的申请或者预重整事情陈诉。
临时治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债务人、债权人认为临时治理人存在违法履职、不公正履职或者不能胜任职务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预重整期间的焦点实操规则
(1)预重整期限
PA视讯现行规则未统一划定预重整必须在牢固的若干月内完成。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治理人提交预重整事情陈诉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该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的法定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可以凭据企业规模、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招募情况以及协商进度,在个案中确定事情期限或者阶段性节点。临时治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或者重整可能,债务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须要用度且无人垫付等情形的,应当实时申请终结预重整法式,不宜无期限延长。
(2)执行法式
预重整尚未进入正式破产法式,原则上不妥然发生《企业破产法》第19条划定的执行法式中止效力。
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重整审查的案件,PA视讯现行规则明确要求临时治理人实时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债务人工业的执行法式。其他案件是否暂缓、中止或者协调执行,应当凭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由有关法院依法决定,不能仅以进入预重整为由虽然停止执行。
(3)工业保全
预重整自己不妥然解除既有保全措施,也不妥然禁止接纳新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后续重整法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临时治理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门工业接纳保全措施。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错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申请人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4)信息披露与保密
债务人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判断重整价值、评估预重整方案或者作出表决意思体现的重要信息,并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覆有关询问。
重点披露内容通常包罗资产欠债情况、重大诉讼和执行情况、担保及权利肩负、关联交易、出资权益肩负、连续经营情况、偿债资源、投资人方案以及差异法式下的清偿比力等。
临时治理人应当凭据加入主体及协商事项确定信息披露的规模、方式和时间,并对商业秘密、小我私家信息及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接纳须要掩护措施。预重整加入人或者临时治理人违反执法划定或保密约定,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5)临时治理人的用度与酬金
预重整期间,临时治理人原则上不提取预重整酬金。
临时治理人执行职务所发生的须要用度,由临时治理人与预重整加入人协商肩负;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实时支付。债务人未实时支付或者债务人工业不足以支付,临时治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用度,由债权人聚会会议审查。
预重整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治理人为治理人的,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治理人酬金方案时,应当结合临时治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实际事情量、履职效果和对重整法式的孝敬综合确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重新指定治理人的,临时治理人的预重整酬金由人民法院确定,并作为破产用度处置惩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者准许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治理人的事情酬劳由其与预重整加入人依事先或者事后协议确定。
5.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衔接
(1)治理人主体衔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可以指定临时治理人为重整案件治理人。但临时治理人存在违法违规、不公正履职、依法应当回避、不能胜任职务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治理人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治理人。
因此,临时治理人与正式治理人之间并非虽然继任关系,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指定决定为准。
(2)方案衔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可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聚会会议。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同意体现,可以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作出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发生倒霉影响;
②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存在重要信息隐瞒或者虚假信息披露;
③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权利人的表决判断;
④表决人的意思体现不真实,或者表决法式、信息披露不切合相关要求。
泛起上述情形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预重整阶段形成的方案和表决结果能否延续至正式重整法式,应当以信息披露充实、方案未发生实质性倒霉变换、意思体现真实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