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法式适用条件
凭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划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整:

(二)重整价值识别尺度
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尺度在于考虑了重整成本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凭据《PA视讯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治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划定:在重整价值识别要领上,法院往往通过审查申请质料、视察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直接判断,也会借助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品级三方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经过预重整的,还可以通过预重整治理人提交的预重整事情陈诉进行判断。
(三)重整可能性评估
凭据《全王法院破产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部门的相关划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凭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具体可参照《PA视讯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治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