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的配合义务
凭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25条划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资料、工业负有法定保管、移交与配合义务,该义务贯串整个破产法式,即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法式终结之日。具体包罗:


(二)不配合的执法结果
凭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PA视讯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强破产审判与执行事情协调运行的通知》第2条、《PA视讯破产法庭破产案件治理人事情指引(试行)》第38条划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政治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治理人员妨害接管的,治理人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并陈诉人民法院。处置惩罚意见包罗以下方式,具体由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破产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债务人拒不配合的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