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通过取消、确认无效、追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四类路径收回流失工业。
(一)可取消行为
治理人可以依法请求取消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对受理前六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后仍实施的个体清偿,除使债务人工业受益外,也可以请求取消。
(二)无效行为
债务人为逃躲债务而隐匿、转移工业的行为,以及虚构债务或者认可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治理人有权依法主张无效并追回债务人工业。
(三)追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治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存在抽逃出资的,治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四)追回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泛起破产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人为情况下获取的人为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治理人应依法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