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人应当拟订债务人工业治理方案提交债权人聚会会议审议,并严格凭据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工业治理方案执行。治理人对债务人工业应当实时挂号、妥善治理,并凭据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审计等事情。
针对差异类型的工业,治理人会接纳相应的治理措施掩护破产企业的工业。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实时核实,以确定权属;对于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以及收益,治理人应当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在清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时,不得自行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决定不予清理;对易损、易腐、减价或者保管用度较高的工业应当实时变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