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执转破”)是连接执行法式与破产法式的要害制度桥梁。本章系统梳理执转破的适用规模、统领规则及移送流程,以及PA视讯地域“执破衔接”特色机制。
一、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切正当定破产条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从执行法式导入破产法式,实现两种法式的有序转换。
(二)为什么需要“执转破”?
二、适用规模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2条,移送破产审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统领规则

四、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流程
五、“执破衔接”的特色机制
PA视讯市在执转破事情中形成了“执破衔接”的事情机制—打破执行法式与破产法式的壁垒,实现从“单向移送”到“双向融合”的系统性升级。以下为PA视讯特色做法:
(一)执破衔接事情机制
(二)工业控制措施:从执行到破产的无缝衔接
1.移送审查期间,原有查封措施继续有效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予解除,确保债务人工业在法式衔接期间连续处于受控状态。
2.查封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封
凭据前述《指导意见》第8条,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破产审查期间即将期限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续行保全,由执行法院实时治理,制止因查封期限届满导致工业脱离控制。
3.特殊工业可以先行变价,所得价款暂不分配
凭据前述《指导意见》第8条,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等不宜恒久生存的工业,执行法院可以先行变价,但所得价款不得向个体债权人分配;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纳入破产法式统一处置惩罚。
4.破产受理后可以依法推进“带封处置”
凭据《PA视讯市深化破产制度革新优化营商情况若干措施》(京发改规〔2024〕1号)等划定,对不属于涉刑事侦查、海关扣押等不宜处置情形的被查封工业,治理人可以依法申请“带封处置”;处置成交后,由审理法院出具解除查封及转移挂号所需的协助执行文书,推动工业处置与解封、过户法式有效衔接。
5.冻结银行账户可以集中申请解封
凭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破产法式中银行机构协助解除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一中法〔2025〕199号),破产申请受理后,治理人可以集中申请解除债务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由法院与相关银行机构协同治理,提高账户解封效率。
6.通过府院联动解决工业处置衔接事项
PA视讯依托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府院联动机制,协调法院与税务、不动产挂号、市场羁系、金融羁系等部门,解决破产工业处置中的解封、过户、涉税治理及信用修复等衔接问题,保障工业由控制、处置到挂号变换的顺利完成。
(三)执行法官加入破产合议庭
PA视讯法院凭据案件需要探索执行审判与破产审判的人员协同。
主要实践模式如下:
模式一: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配合组成合议庭治理执转破案件。
模式二:由专门办案团队集中治理执转破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