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运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服务保障首都功效,掩护人民生命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监测治理条例》《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划定》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系统计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宣布、应急处置等运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生成预警信息,利用电磁波流传速度大于地震波流传速度的特点,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坏和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的行为。
第三条 地震预警事情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加入的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事情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治理、统一宣布的事情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增强对地震预警事情的治理与保障,统筹协调整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将开展地震预警事情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地震部门统筹全市地震预警事情,卖力地震预警系统的计划、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监视治理事情。
区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监视治理事情,协助市地震部门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事情。
生长革新、教育、科技、公安、计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交通、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应急治理、广播电视、通信治理等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事情。
第五条 本市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到园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使用,以及与地震预警有关的科技创新、产物研发和结果应用。
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的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地震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计划,组织体例本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计划,并纳入市防震减灾计划。
体例本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计划,应当结合本市地震风险特点、地震风险防范需求,提高地震重点危险区域、重要保障区域、重点掩护修建、地震风险易发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第七条 市地震部门卖力凭据计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包罗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处置惩罚系统、信息宣布系统等。区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事情。
地震预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切合有关尺度及技术要求。
建设地震预警系统,应当充实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制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高速铁路、都市轨道交通、电力调控中心、输油输气管线(站)、石油化工、通信、煤矿、大型水库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以凭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并报市地震部门存案。切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果真场合、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都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元或者治理单元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市地震部门和区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增强监视检查,发现问题实时予以纠正。
勉励其他单元、场所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条 本市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谁建设、谁卖力的原则。
市地震部门和区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地震预警系统设施和地震视察情况的掩护,发现发生损坏、遭受破坏的,应当实时组织修复。
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安装专用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的单元,应当增强日常维护治理,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
第三章 地震预警信息宣布与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市地震部门通过地震预警信息宣布系统向预估地震烈度到达宣布条件区域内的种种接收装置自动统一宣布地震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宣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流传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包罗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震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设自动播发机制,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自动、无偿向社会民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市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其建设和完善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凭据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实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事情。
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元或者治理单元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凭据制定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立即接纳相应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元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运动。
市地震部门和区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民众宣传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元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事情。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十六条 本市在全国地震预警事情机制下,与天津市、河北省建设地震预警协同事情机制,增强地震预警交流与相助。
第十七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统一地震预警信息源和地震预警信息宣布阈值、宣布内容。
第十八条 市地震部门与天津市、河北省地震事情主管部门协同推动建设区域地震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地震预警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震预警信息互为备份、相互服务,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
第十九条 市地震部门与天津市、河北省地震事情主管部门配合推进区域内地震预警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建设集科研实验、结果转化、科技交流、集成示范为一体的区域地震预警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四款划定,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编造、流传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会宣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市地震部门责令纠正;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