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铁路沿线宁静治理,保障铁路宁静和流通,掩护人身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宁静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宁静治理运动。
第三条 本市铁路沿线宁静治理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实行政府统筹、企业卖力、部门指导、属地保障的事情原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事情,协调铁路沿线宁静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置铁路沿线宁静治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应当落实铁路沿线宁静治理相关责任,增强保障铁路沿线宁静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沿线宁静的行为,协和谐处置惩罚保障铁路沿线宁静治理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沿线宁静有关事情。
第五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视治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视治理机构依职责卖力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宁静监视治理事情,依法查处危害铁路沿线宁静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市建设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等配合加入的铁路沿线宁静治理综合协调机制,实行PA视讯市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联席聚会会议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宁静的相关事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据PA视讯市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联席聚会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本市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事情。卖力跨越、穿越铁路的门路、轨道及其隶属桥梁宁静防护的监视治理,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解决公路铁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宁静隐患。区政府可凭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联席聚会会议制度。
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卖力铁路沿线用地秩序的监视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事情的监视指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挖沙取土、违法采矿等行为。
公安机关卖力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卖力铁路沿线修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的监视治理。
都市治理主管部门卖力铁路沿线周边情况综合整治和供电、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监视治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铁路沿线塑料大棚、农田地膜等农业种植设施的宁静隐患整治事情,推进铁路沿线周边乡村情况整治提升事情。
应急治理主管部门卖力铁路沿线的宁静生产综合监视治理,指导、协调、监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涉铁路自然灾害和宁静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卖力指导、监视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危险树木清理和绿化园地防尘网、苫布等轻质飘浮物的宁静隐患整治事情。
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卖力指导各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铁路沿线市容情况、违法建设等方面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卖力依法履行铁路沿线消防监视检查职责,做好消防应抢救援事情。
生长革新、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康健、重点站区、地震、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沿线宁静治理有关事情。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宁静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铁路用地规模内和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的铁路宁静有关事情,对铁路沿线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宁静隐患依法实时接纳措施予以排除,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实时陈诉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敬服铁路设施和掩护铁路沿线宁静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沿线宁静的行为。
第九条 本市铁路沿线宁静情况治理实行“双段长”事情机制。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凭据属地治理原则划分路段,各指定一名卖力人作为段长,配合卖力组织巡查、会商等事情,实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沿线宁静的问题。
第十条 本市建设健全平安铁路建设协调专项机制下的护路联防责任制,明确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相关部门的铁路护路联防职责,划定责任区域,做好经费保障事情,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建设铁路沿线宁静治理协调相助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沿线宁静治理重大问题,构建京津冀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宁静治理体系,配合维护铁路沿线宁静。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两侧已划定并通告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的,依法实施相关划定;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的,依照《铁路法》《铁路宁静治理条例》划定的规模、法式进行划定并通告。
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划定并通告后,铁路建设单元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标桩的设立事情,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与公路修建控制区、轨道交通宁静掩护区、河流治理规模、水利工程治理和掩护规模、航道掩护规模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掩护区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和单元应当建设宁静掩护相同联动机制,制定宁静防护方案,落实宁静掩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门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架设杆塔等建设施事情业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宁静治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宁静的相关尺度和施工宁静规范,接纳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宁静。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宣布实施前款建设施事情业的受理渠道、治理条件、治理法式和时限等内容,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宁静监视,对建设施事情业危及铁路宁静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建设施事情业相关单元和人员应当接纳宁静防护措施;难以制止的,应当实时陈诉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惩罚。情况紧急严重危及铁路宁静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接纳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用度由责任人肩负。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元开展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建设施工、检查维护等事情。
第十五条 对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的违法修建物、构筑物,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既有的正当修建物、构筑物由于自身原因危及铁路运输宁静的,修建物、构筑物所有人或治理人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防护措施,消除对铁路宁静的影响;接纳宁静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宁静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新建、改建铁路影响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既有的正当修建物、构筑物的,铁路建设单元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防护措施,淘汰对既有的正当修建物、构筑物的影响。
拆除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的修建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相关正当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接纳须要的调停措施,但拆除违法建设的修建物、构筑物和违法种植的植物除外。
第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宁静掩护区内燃放烟花、焰火,焚烧秸秆、垃圾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的物质。
第十七条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规模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流、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宁静的施事情业,应当在开工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宁静协议,接纳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宁静。
第十八条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宁静治理部门,组织监护治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建设无人看守道口宁静治理制度,防止泛起铁路道口事故。
新建、改建铁路和门路需要交织的,应当优先设置立体交织设施。相关建设用度肩负原则凭据《铁路宁静治理条例》划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既有铁路与门路平交道口的关闭和立体交织革新事情。
第十九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杆塔、烟囱等设施,运行吊车、塔吊等设备,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的,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等划定的宁静距离,其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接纳防护措施,防止倒伏后侵入铁路修建限界内。不切合宁静距离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修剪、迁移、拆除或者砍伐。
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规模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浅易房、塑料薄膜、塑料大棚、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站(点)、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接纳有效的防风加固等宁静防护措施,做好日常治理维护和清理接纳事情,防止恶劣气象条件下危及铁路沿线宁静。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对铁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前款所有人或者治理人未凭据划定接纳措施消除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见告所有人或者治理人接纳措施消除宁静隐患。所有人或者治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陈诉所在地域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接纳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用度由所有人或者治理人肩负。
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规模内升放鹞子、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禁止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规模内和普通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十米的规模内违法开展航行运动。因宁静守卫、应抢救援、现场勘查、施事情业、气象探测等确需开展上述航行运动的,应当依法依规治理相关手续,接纳须要的宁静防护措施,并提前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制作、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堆栈,应当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划定的宁静防护距离。已建场所、堆栈不切合划定的宁静防护距离的,应当予以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凭据划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铁路宁静突发事件的,凭据划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铁路宁静应急处置事情。铁路运输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宁静、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凭据划定实时陈诉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并接纳先期处置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划定启动相应级此外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抢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沐日、传统节日、学生假期等铁路运输岑岭期、国家重大运动期间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应急治理措施,增强铁路运输宁静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事情,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导等事情;铁路沿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宁静保障事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擅自在铁路沿线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宁静相关运动被依法处罚的;
(二)违反宁静防护距离有关划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制作、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堆栈的;
(三)实施严重危害铁路沿线宁静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执法、行政规则已有处置惩罚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属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划定的,由铁路监视治理机构和计划自然资源、水务部门凭据治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或者责令接纳须要的宁静防护措施,拒不纠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实施危害铁路宁静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对单元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