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治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实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元受建设单元的委托,依据有关执法、规则以及条约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宁静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修建、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措施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执法、规则和规章;
(二)卖力本市监理单元的资质治理;
(三)卖力中央各部门所属监理单元和外省市监理单元,港、澳、台地域以及外国监理单元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治理;
(四)卖力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治理;
(五)卖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事情的治理;
(六)调整监理争议,视察处置惩罚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置惩罚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革新小区工程。
第七条 建设建设监理单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牢固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金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三)有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工程技术与治理人员。
第八条 建设监理单元应当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挂号注册后,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治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九条 从事监理事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考试及格并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运动。
第十条 建设单元应当依法选择监理单元。建设单元和监理单元应当签订条约,条约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 款:
(一)监理的规模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元赋予监理单元的权限和提供的事情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元对监理单元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措施;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元在监理单元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规模、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元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元;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元。
第十二条 监理单元必须凭据划定的营业规模和资质品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不得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元以及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元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元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元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质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元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质料销售单元兼职。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条约和有关执法、规则、技术尺度。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卖力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条约赋予监理单元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宁静进行全面监视和治理。
在监理历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元陈诉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元特别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换建设单元与施工单元签订的工程承包条约。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宁静的施工,凭据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元人员不切合事情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元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元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字认可,建设单元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元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效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元有权要求有关单元修改。对不切合质量要求的质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元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元退换。
第十八条 监理用度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监理单元不得违反尺度规范划定或条约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淘汰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视部门的监视治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措施,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建设单元未实行的,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