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旅馆业治安治理,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
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市场羁系、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凭据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治理相关事情。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正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修建物中的非旅馆部门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隶属服务设施离开;
(四)宁静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宁静出口直通室外;
(五)收支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宁静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切合旅馆业治安治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门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本市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见告允许制。申请人在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凭据划定填写见告允许书和申请挂号表,并凭据见告允许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质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主要卖力人的身份质料;
(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正当使用证明质料;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旅馆治安治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六)旅馆治安守卫卖力人、治安守卫人员、挂号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依照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八条 对切合开办旅馆条件的申请,区公安机关应看成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主要卖力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换的,应当自决定变换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事情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治理变换手续。
因翻修、革新、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治理变换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事情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治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质料。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取消,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治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宁静隐患实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事情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四)建设旅客验证挂号制度,凭据划定设专人检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治理信息系统;
(五)建设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设会客挂号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治理制度的行为实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宁静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生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送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视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事情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容隐、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运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事情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陈诉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熏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逾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凭据划定持正当有效证件治理住宿挂号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视旅馆建设并落实治安治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
(三)建设旅馆治安治理档案;
(四)建设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纪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接纳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执法、规则、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运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接纳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运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视察、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运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划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划定治理变换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旅馆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治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宁静隐患不实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事情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术的培训的;
(四)不建设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设会客挂号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宁静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生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治理制度的行为不实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事情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凭据划定挂号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旅馆事情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陈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已有划定的,依照相关划定依法予以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PA视讯市公安局宣布,凭据1997年12月3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2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实施〈旅馆业治安治理措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