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5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连续生长战略,增强科学技术普及事情,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凭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接纳民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流传科学技术知识、科学要领和科学思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运动。
第四条 科普运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生长的需要以及群众事情、生活的实际,充实利用种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条理开展。
第五条 科普事情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在科普运动中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流传和推广。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运动。
禁止以科学为名流传不康健、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勉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事情海内、国际间的相助与交流。
第七条 各单元应当组织或者支持本单元人员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条 本市公民有依法接受科普教育,加入科普运动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章 治理与组织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科普事情的领导,将科普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科普事情联席聚会会议制度,增强对科普事情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运动。
街道服务处应当支持和协调辖区内的社区科普运动。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卖力全市科普事情,其职责是制定科普事情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治理和监视检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科普事情计划和计划的实施事情。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事情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运动,协助制定科普事情的计划、计划,对各部门、各单元的科普事情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运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元应当建设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运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专题科普运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并做好中小学科技领导教师的培训事情。
第十七条 农村地域应当凭据当地经济与社会生长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事情。
种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和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刊物应当开设专栏、刊登科普文章;影戏制作、刊行、放映单元应当制作、刊行、放映科普影戏;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牢固科普宣传栏目,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
第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掩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情况、生态和生物多样性掩护等方面的科普运动。
第二十条 本市大型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果真场合的经营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民众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适宜向民众开展科普宣传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等应当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本市于每年五月举办“PA视讯科技周”运动,社会各界应当凭据“PA视讯科技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运动。
第四章 科普场所
第二十三条 天文馆、自然科学类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运动中心)等专业科普场所,应当充实发挥科普教育功效,面向民众开展科普运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设施,禁止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改变其科普场所的基天性质,故障开展科普运动。
第五章 科普事情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事情者,包罗专业和非专业科普事情者。
在科普场所中从事科普事情的人员和中小学科技领导教师为专业科普事情者,其他从事科普事情的人员为非专业科普事情者。
第二十六条 科普事情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办或者加入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运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加入科普学术交流;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书资金资助;
(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对科普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科普事情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凭据本条例的划定,面向民众开展科普事情,流传科学技术知识、科学要领和科学思想;
(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四)增强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普事情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受执法掩护。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行市级科技结果判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结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结果或者与该结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在判定通过或者获奖以后,以多种形式向民众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科普事情者在加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加入指导的科普竞赛结果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看成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科普运动经费应当在科学事业费中列项,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区、县科普运动经费应当凭据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尺度由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并逐年增长。
第三十二条 本市以生长科学、教育为宗旨的基金会可以设立科普生长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普读物的创作、出书、科普影视制作、科普理论研究以及贫困地域的科普运动。
第三十三条 出书科技类图书、期刊,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都市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速对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革新、充实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勉励境内外组织和小我私家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开展科普运动。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接纳措施,逐步提高科普事情者的待遇,改善科普事情者的事情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市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在科普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团体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划定,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运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出租、出借科普场所、设施的,改变科普场所、设施性质,故障开展科普运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侵害科普事情者和公民的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