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8年3月30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配合防治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章 牢固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情况质量,保障人体康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情况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加入、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计划先行,转变经济生长方式,优化工业结构和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执法、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历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尺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速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 配合防治
第六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设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元施治、全民加入、社会监视的事情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事情负总责,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规模内肩负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设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羁系治理体系,并增强整体统筹协调。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情况掩护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事情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都市总体计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结构,合理配置工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淘汰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峻气情况掩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笼罩率,扩洪流域面积,改善大气情况质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限期达标的事情目标,制定大气情况质量达标计划和严于国家划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尺度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尺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与工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第十六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卖力统一组织开展大气情况质量监测,宣布大气情况质量信息。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情况监测机构宣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纪律的研究,所属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事情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确定重点污染源单元名录,并依法向社会果真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视性监测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执法规则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卖力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十九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勉励和支持民众加入大气污染防治事情,聘请社会监视员,协助监视大气污染防治事情。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治理体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并向社会宣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康健和宁静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划定法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凭据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罗: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门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修建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元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划定的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情况举报制度,向社会果真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规模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大气情况掩护宣传,普及大气情况掩护执法规则以及科学知识,提高民众的大气情况掩护意识。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掩护大气情况的社会民风。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增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事情,建设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情况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卖力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罗大气情况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陈诉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情况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接纳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运动对大气情况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尺度,并不得凌驾审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大气情况掩护责任制度,明确单元卖力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情况影响评价。
建设单元在体例建设项目情况影响陈诉书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元、专家和民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单元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缴纳情况掩护税。
第三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改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据划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纪录监测数据,并凭据划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果真场所向社会果真。监测数据的生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性监测。
第三十五条 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前款划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卖力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六条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卖力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三十七条 公民负有依法掩护大气情况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规则,树立大气情况掩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淘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情况掩护等有关部门果真大气情况质量、突发大气情况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情况监视治理职责,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条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逐步淘汰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一条 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以及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放总量,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生长水平、情况质量状况、工业结构特点、交通运行状况等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宣布。
区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二条 本市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证治理的排污单元,应当凭据划定向市、区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凭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淘汰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元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尺度、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工业结构和结构优化等因素,凭据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审定。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凭据有利于总量淘汰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得。
纳入总量控制规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体例或者填报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情况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调剂取得,并向社会果真。
第四十六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减量替代、总量淘汰的原则,审批情况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十七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四章 牢固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本市凭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计划工业结构,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凭据环保划定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
第四十九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生长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生长计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划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革新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宣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凭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规模。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五十一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
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应当凭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远郊区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划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革新。
第五十二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炼焦、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粘土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列入前款和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名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列入调整和淘汰名录的行业、工艺和设备,相关企业应当在划定期限内调整退出。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划定,应当退出、关闭、搬迁的现有企业,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企业通告,听取企业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市禁止销售不切合尺度的散煤及制品。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凭据市人民政府的划定,使用切合尺度的低硫优质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元,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第五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修建节能革新,执行新建修建强制性节能尺度,淘汰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五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制定本市产物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尺度。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质料和产物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切合本市划定的限值尺度。
第五十六条 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运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凭据划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接纳措施淘汰废气排放。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安装油气接纳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陈诉。
第五十七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凭据本市有关划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纪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设纪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生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第五十八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接纳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淘汰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实时收集处置惩罚。
第五十九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置惩罚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情况。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发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六十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妆置或者接纳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情况。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规模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园地。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本市凭据国家大气情况质量尺度和本市大气情况质量目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
本市优化门路设置和治理,淘汰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六十三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视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第六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凭据划定向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质料。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质料后,对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排放、耗能尺度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目录。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经凭据划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目录。
第六十五条 切合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尺度,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与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尺度相当的机动车,方可在本市治理注册挂号或者转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切合本市机动车排放尺度,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及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宁静技术检验,核发宁静检测及格标志。
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凭据本市划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及格的,方可治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具体检测治理措施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肩负。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凭据划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并与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卖力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卖力。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实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到达排放尺度。
第七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元应当具备维修资质,凭据技术规范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大气情况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接纳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治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本市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都市无车日运动。市人民政府应当缔造条件方便民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淘汰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七十三条 本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第七十四条 在用非门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切合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大气情况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门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七十五条 本市凭据国家划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凌驾尺度的,应当进行维修;经修理、调整、接纳控制技术后仍不切合国家排放尺度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七十六条 本市加速老旧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车辆淘汰,勉励生长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速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十七条 本市勉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市大气情况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门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门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八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制定本市车用燃料尺度。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到达国家和本市划定的尺度,并凭据划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九条 进行衡宇修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流整治、修建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运动,应当接纳措施,防止发生扬尘污染。
第八十条 建设单元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用度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条约中明确施工单元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凭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划定,接纳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尺度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元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元应当在施工现场收支口公示施工现场卖力人、环保监视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元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门路和物料堆放园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园地进行笼罩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接纳笼罩或者固化措施;
(四)气象预报风速到达四级以上时,施工单元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发生扬尘污染的施事情业;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凭据本市划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门路不得有泥土和修建垃圾;
(七)门路挖掘施工历程中,施工单元应当实时笼罩破损路面,并接纳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门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实时修复路面;
(八)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治理的其他划定。
本市将施工单元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第八十二条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发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笼罩,不得发生扬尘。
修建土方、工程渣土、修建垃圾应当实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园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笼罩。
第八十三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切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第八十四条 修建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接纳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五条 市都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路清扫冲洗保洁尺度。清扫单元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尺度,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六条 裸露地面应当凭据下列划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元卖力对裸露地面进行笼罩;凌驾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二)市政门路及河流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划分由交通、水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凭据计划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治理单元卖力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接纳防尘措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勉励对裸露农田接纳生物笼罩、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在矿产资源开采历程中,应当接纳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第八十八条 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划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切合情况治理计划的已建成企业,应当凭据市人民政府的划定限期关闭。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十九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公民对污染大气情况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划定不果真大气情况相关信息的;
(四)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划定,有关排污单元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修建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切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尺度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凌驾排放总量指标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未凭据划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划定,通过逃避羁系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未凭据划定宣布或者生存监测数据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未凭据划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未凭据划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禁绝确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划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的,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未凭据排污许可证的划定排放污染物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划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在划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划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或者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未凭据划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由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关停违法项目。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划定,销售不切合尺度的散煤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职责责令纠正,停止销售,没收原质料、产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划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划定,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质料和产物不切合本市划定尺度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划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运动或者未按划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未凭据本市有关划定安装油气接纳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划定,未凭据划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凭据要求纪录、生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划定,未接纳措施淘汰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实时收集处置惩罚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划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接纳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凌驾排放尺度排放油烟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发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划定,未安装净化妆置或者接纳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情况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工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划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对单元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划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规模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园地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划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划定,销售不切合国家或本市划定尺度的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到达污染物排放尺度的机动车、非门路移动机械;销售的机动车、非门路移动机械不切合注明的排放尺度的,销售者应当卖力修理、更换、退货;给购置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划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凌驾划定排放尺度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每凌驾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及格的机动车上门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检验机构未凭据划定进行检测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卖力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划定,机动车和非门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划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凌驾二百公里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划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门路移动机械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划定,销售不切合国家或本市尺度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车用油品不切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划定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划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用度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工致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工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车辆不得上门路行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工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划定,在矿产资源开采历程中未接纳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工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工致顿。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不切合情况治理计划的已建成企业在划定期限内未关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