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治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燃气治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工业宁静和公共宁静,促进燃气事业生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计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运动。
第三条 本市燃气治理遵循统筹计划、科学生长,宁静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燃气事业生长,将燃气事业生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计划。
都市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治理事情,推动燃气事业生长,对燃气供应的宁静生产事情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视治理。
应急治理部门卖力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宁静附件宁静和燃气质量实施监视治理。
消防救援机构卖力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宁静监视治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本条例的划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燃气治理事情,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宁静纳入本企业、本单元的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宁静卖力,并增强对燃气使用宁静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宁静卖力。
第六条 本市勉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宁静、环保、节能和智能化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质料。
各级人民政府、都市治理部门、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增强燃气宁静知识宣传和普及事情,增强社会民众的燃气宁静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宁静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区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长革新、计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领土空间计划、能源计划等,组织体例燃气生长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生长计划涉及都市空间资源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领土空间计划。
燃气生长计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种种燃气场站设施结构、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掩护规模,燃气供应和宁静保障措施等作出部署,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动提出治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宁静保障等专项措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切合燃气生长计划。
纳入领土空间计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法式调整计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都市新区开发、旧区革新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门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凭据燃气生长计划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罗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部署。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切合燃气生长计划要求。
建设单元应当果真燃气供应方案,在衡宇销售条约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凭据燃气供应方案,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 生长革新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都市治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计划审查,应当征求都市治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切合景观情况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在都市主干道、富贵商业地段、历史文化掩护区等设置燃气调压装置的,应当逐步接纳地下等隐蔽设置方式。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修建的,应当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宁静防护装置,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应当方便用户购气、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的智能治理功效,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有条件的,燃气计量表应当安装在室外。既有修建的燃气计量表不具备相应功效的,应当逐步革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划定选择具有相应品级资质的单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治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并卖力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卖力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宁静实施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严格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治理的划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设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都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
燃气供应企业对既有燃气设施实施更新革新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更新燃气设施的建设档案,并凭据前款划定治理建设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
第十四条 市、区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接纳多种措施,增强协调调治,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
本市建设健全燃气应急储蓄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置服务的方式,向切合条件的企业购置燃气应急储蓄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宁静的需要,可以凭据燃气生长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应当取得区都市治理部门发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挂号的企业,并切合燃气生长计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和切合国家尺度的燃气气源,并建设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切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四)企业的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及格;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治理体系和宁静治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宁静评价机构出具的宁静评价陈诉,并到达宁静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运动的企业应当建设气瓶档案治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设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接纳处置措施。
区都市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二个事情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运动。
第十七条 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实施燃气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或者凭据特许经营协议建设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都市治理部门在治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换。
第十八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治理、服务的尺度和规范。
第十九条 都市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燃气监视治理制度和燃气行业信息化治理系统,依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计划、尺度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视检查,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宁静服务责任;向社会宣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宣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宁静、燃气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都市治理部门应当建设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凭据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情况进行宁静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条约,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
(二)拒绝宁静检查,或者经宁静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切合宁静用气条件;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宁静、稳定、质量及格和价钱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供应的燃气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掺假。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区都市治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规模内的用户用气需求作出妥善部署。
第二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设和完善各项宁静保障制度,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划定;
(二)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恒久和年度供应条约,明确供气保障方案;
(三)对肩负治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验和检验,并凭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宁静评估;
(四)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宁静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五)建设员工岗位培训制度;
(六)因例行检验、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通告;
(七)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向都市治理部门陈诉生产运营、宁静生产和用户服务等情况;
(八)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凭据燃气应急预案接纳紧急措施并实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设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建设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
(三)销售燃气切合国家和本市价钱治理有关划定,并执行法定的价钱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在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允许、作业尺度、收费尺度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宣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免费进行入户宁静检查,做好宁静检查纪录;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书面见告用户进行整改;
(六)不得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指定设计单元或者施工单元,不得要求用户购置其指定经营者的产物;
(七)对供应规模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置制度。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纪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购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卖力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宁静检查。
居民用户购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以自行运送或者由燃气供应企业直接配送;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宁静检查。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
燃气供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元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增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治理,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和专业运输单元双方相应的宁静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对燃气门路运输依法实施监视治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的划定;
(二)卖力气瓶的维护、调养,凭据划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条约规模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及格,且未凌驾报废期限;
(四)凭据有关尺度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纪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五)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六)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生长计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运用二维码等数据载体,逐步建设气瓶质量宁静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宁静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凭据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衡宇出租人出租衡宇应当保证交付的衡宇切合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并肩负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革新责任,承租人应当肩负日常燃气使用宁静责任,衡宇租赁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宁静治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燃气宁静知识。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变换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企业治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购置燃气;
(二)向签订供用气条约以外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购置燃气;
(三)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四)摔、砸、转动、倒置气瓶;
(五)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八)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九)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宁静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宁静隐患;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十二)其他危害公共宁静和公共利益的燃气使用行为。
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遵守前款划定外,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宁静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见告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宁静检查;
(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存在宁静隐患且拒不整改。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宁静、违反划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置惩罚。
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核查供气用气违法行为,都市治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专有部门以外的燃气设施肩负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革新的责任,所需用度计入配气成本;专有部门的燃气设施需要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规范实施作业,并由居民用户肩负相应用度,国家另有划定的除外。
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革新责任,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双方协商,并在供用气条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或者燃气设施重要部位设置统一、明显的识别标志;应当在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设置宁静警示标志。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修建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警示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入户宁静检查以及查表、收费等事情,不得故障、阻挠。
燃气用户应当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治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革新、迁移的,应当到区都市治理部门治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陈诉;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切合燃气生长计划、宁静等有关划定;
(三)有宁静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宁静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宁静、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区都市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十二个事情日内,依照法定法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
第三十七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地下燃气管线宁静防护信息系统,供建设单元和燃气供应企业共享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宁静防护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元应当在地下管线宁静防护信息系统宣布施事情业信息,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就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是否存在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实时见告建设单元。
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元应当向都市建设档案机构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信息资料,施工前组织施工单元和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现场交底、确认,配合制定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宁静掩护方案,并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宁静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元应当将宁静掩护方案确定的宁静掩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宁静措施,并凭据宁静掩护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元应当部署专人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事情业存在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元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卖力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宁静掩护措施实施监视治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宁静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但未签订宁静监护协议或者未制定宁静掩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元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元拒不停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陈诉。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单元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并凭据划定接纳应急掩护措施,制止扩大损失。
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地下管道燃气设施信息资料有误或者未接纳有效的监护措施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自行肩负相应责任。
本市对施事情业损坏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计分制度,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治理,由有关部门依法接纳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凭据国家相关尺度和划定划定管道燃气设施掩护规模,设置掩护标志,明示掩护规模,并向社会宣布。
在管道燃气设施掩护规模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宁静的运动:
(一)建设修建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笼罩、移动、拆除、损坏宁静警示标志;
(六)其他危害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宁静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产物质量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尺度和划定。
在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产物质量的监视检查,并向社会宣布监视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卖力产物的售后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设健全治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尺度,对从事用气设备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发现气瓶不切合宁静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使用不切合宁静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宁静事故隐患气瓶的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影响公共宁静的,应当实时接纳措施。切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受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视察取证。
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设协同配合机制,为盗用燃气数额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七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体例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凭据市、区应急预案的划定,制定本企业、本单元的燃气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凭据实际情况实时修订应急预案。
发生燃气宁静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元和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燃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宣布抢险、抢修电话,并保持通信流通。
第五十条 应急治理部门、都市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宁静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有重大宁静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对燃气使用的宁静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同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接纳相应措施。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宁静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陈诉。
发生燃气宁静突发事件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接纳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凭据事件品级,凭据法式向都市治理、应急治理、市场监视治理、消防救援等政府有关部门陈诉。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事件品级,依照燃气应急预案,凭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规模,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宁静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事情。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供应企业需要接纳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第五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处置燃气宁静突发事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滋扰。因抢修、抢险作业损坏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同时见告有关部门和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凭据划定陈诉供气规模内发生的燃气宁静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应急治理部门卖力开展燃气宁静事故视察,实时向同级都市治理部门反馈事故视察的相关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陈诉。
都市治理部门应当搜集各有关部门和单元掌握的燃气宁静事故信息,建设健全燃气宁静事故统计分析陈诉制度,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因突发状况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不能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同意,都市治理部门可以接纳紧急接管等措施,保障燃气宁静供应,相关用度由燃气供应企业肩负。
燃气供应企业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市、区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治理、市场监视治理、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宁静处置事情,消除宁静隐患。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划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划定,燃气供应企业不切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或者不凭据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运动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接纳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
(二)不凭据划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革新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宁静的;
(三)不切合燃气质量和服务的尺度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三十一条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未对使用的气瓶进行维护、调养,或者未凭据划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及格或者已经报废的气瓶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划定,在燃气中掺杂、掺假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物,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划定,未安装、使用切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非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情形之一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未凭据规范维修、安装、改装、移动或者拆除居民用户专有部门的燃气设施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单元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移动燃气设施或者不凭据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我私家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户外燃气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宁静隐患的,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指定燃气供应企业代为接纳纠正措施,相关用度由当事人肩负。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建设单元未宣布施事情业信息,或者燃气供应企业未实时就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情况实时见告建设单元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建设单元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划定,施工单元未凭据宁静掩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燃气供应企业未凭据宁静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进行现场指导的,由应急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划定情形的,依照有关城乡计划的执法、规则进行处罚。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划定情形之一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划定情形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恢回复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在本市生产或者销售不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和划定的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物,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确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由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综合执法的,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执法的,应当增强对辖区内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宁静生产状况的监视检查,健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治理服务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寄义:
(一)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罗市政燃气设施、用户专有部门和专有部门以外的燃气设施等。
(三)用气设备及其配件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伙食等的设备及其配件,包罗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燃气宁静防护装置、灶具连接管、气瓶调压器等。
(四)燃气供应企业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或者燃气供应站、充装站、气化站、加气站等燃气经营运动的企业。
(五)燃气用户是指燃气使用人,包罗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六)居民用户专有部门的燃气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时,从户内燃气计量表起(不包罗燃气计量表)凭据顺气流偏向延伸的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以及燃气计量表安装在室外时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不包罗墙体内的燃气设施)。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