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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

〔十五届〕第76号

  《PA视讯市住房租赁条例》已由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聚会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PA视讯市住房租赁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章 培育生长与监视治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运动,掩护租赁当事人正当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康健生长,推动实现住有所居,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视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都市公有衡宇、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坚持屋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本市合理计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优化空间结构,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生长计划;在体例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勉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第五条 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勉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衡宇凭据划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切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本市坚持住房租赁治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运动纳入下层治理体系,建设市区统筹、街乡卖力、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实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治理服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卖力住房租赁综合监视治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治理。

  公安机关卖力住房租赁的治安治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挂号。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卖力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挂号,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钱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卖力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视治理事情。

  计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康健、网信、金融羁系、消防救援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事情。

  第八条 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视治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团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事情。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治理和服务事情,组织制定治理规约,增强自治治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当增强行业自律,建设健全行业服务尺度、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评价,增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整。

  第十一条 本市建设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整组织申请调整,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住房租赁纠纷的下层人民调整和行业调整等事情的指导。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设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实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十二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凭据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界说务。

  租赁当事人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任何组织、小我私家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小我私家信息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条约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治理执法规则,凭据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宁静、合理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衡宇切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修建、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宁静划定和尺度;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计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不得打阻遏改变衡宇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蕴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切合相关划定;

  (六)执法、规则、规章的其他划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衡宇出租。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条约。本市提倡租赁当事人签订恒久租赁条约,建设稳定的租赁关系。

  住房租赁条约一般包罗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住房的坐落、面积、隶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凌驾一个月租金;

  (四)租赁用途和衡宇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住房及其隶属设施维修责任肩负;

  (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用度的肩负方式;

  (八)解除条约的合理见告期限;

  (九)争议解决措施和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条约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条约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划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治理住房租赁挂号存案;挂号存案内容发生变换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治理变换手续。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条约订立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感人口下层治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治理出租挂号,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换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换之日起二个事情日内治理变换挂号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设健全本市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条约网签、挂号存案、信息查询和核验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视治理、教育、人力和社会保障、金融羁系、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元建设信息互联互通等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勉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的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条约在线签约,自动提交挂号存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治理出租挂号。

  第十八条 承租人申领居住证,治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条约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条约挂号存案编号,替代纸质条约。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质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隶属设施宁静治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运动的,实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陈诉;

  (四)不得接纳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尺度等方式,或者接纳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换、解除住房租赁条约,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执法、规则、规章的其他划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质料;

  (二)凭据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凭据计划用途、宁静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隶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划定,遵守小区治理规约;

  (五)执法、规则、规章的其他划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质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正当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检察住房。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检察住房。

  第二十二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宣布须要的住房租赁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出租住房到达划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治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治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宁静通道,并建设信息挂号簿或者挂号系统。具体划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单元承租住房供本单元职工居住的,单元应当建设相应的治理制度,履行宁静治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治理。

  首都功效焦点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域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切合本市相关治理规范和本小区治理规约,无治理规约或者治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衡宇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劈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划定的信息系统申报挂号信息。具体划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勉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工业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章 租赁经营与服务

  第一节 住房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 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治理市场主体挂号,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规模均应当包罗“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小我私家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划定,依规则范开展业务运动,转租住房凌驾划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治理市场主体挂号,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规模均应当包罗“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划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制定。

  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存案。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他人住房履行承租人义务、享受承租人权利,向他人转租住房履行出租人义务、享受出租人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信息检验、宁静保障、定期检查等内部治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服务内容和尺度、收费事项和尺度、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治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条约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划定和尺度,保障租赁住房宁静。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认真实、准确,同时注明企业信息和宣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对已成交的房源,应立即时取消宣布信息。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体例衡宇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见告有关情况。

  衡宇状况说明书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衡宇基本状况;

  (二)租赁期限;

  (三)意向租金、押金以及其他收费;

  (四)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用度尺度以及分管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衡宇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出租衡宇的,通过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条约在线签约,自动提交挂号存案;条约内容发生变换的,住房租赁企业应立即时通过平台变换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凌驾一个月租金,并凭据划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凌驾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羁系。

  押金托管和租金羁系的具体划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条约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用度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事情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第三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条约中包罗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执法规则,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小我私家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用度;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存案的住房租赁条约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条约金额,贷款期限不得凌驾住房租赁条约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申请治理市场主体挂号,其经营规模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存案。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服务内容和尺度、收费事项和尺度、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治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条约、房地产经纪条约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租人签订经纪服务条约前,应当核对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正当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实地检察住房。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房地产经纪机构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留存委托条约、委托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留存时间自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核对房源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正当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确保房源以及信息真实、准确;

  (三)注明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四)价钱应当与出租人委托价钱一致;

  (五)即时取消已成交或者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体例衡宇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见告有关情况。

  衡宇状况说明书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衡宇基本状况;

  (二)租赁期限;

  (三)意向租金、押金、佣金;

  (四)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用度尺度以及分管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衡宇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供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凌驾一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条约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条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条约,自动提交挂号存案。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切合划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二)赚取租金差价;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执法规则,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小我私家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佣金;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第三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四十九条 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宣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挂号,建设挂号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

  第五十条 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质料;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划分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并向平台提交相关证明质料。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宣布者凭据本条例相关划定提交的证明质料进行审查;证明质料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宣布服务。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宣布者存在提供虚假质料、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实时接纳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须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陈诉。

  第五十二条 对两年内因违法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宣布者,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接纳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宣布等须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按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平台宣布房源信息相关纪录。勉励互联网信息平台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互联网信息平台开放住房租赁治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提供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

第四章 培育生长与监视治理

  第五十四条 在切合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勉励凭据划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衡宇改建为租赁住房。

  承租前款的租赁住房的,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钱。

  第五十五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团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衡宇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团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不得用于出租短租住房。

  第五十七条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凭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农村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衡宇建设治理使用的划定,将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

  勉励凭据本村生长实际,通过广泛协商,制定宅基地住房租赁治理规约,并凭据法定法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建设健全宅基地住房租赁村民自治机制。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相助等方式统一治理、出租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第五十八条 本市勉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连续的信贷产物和服务。

  支持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在果真市场刊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五十九条 流感人口下层治理服务机构应当在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下,增强住房租赁的日常检查、信息收罗等事情,建设健全与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流感人口下层治理服务机构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划定情形的,应当劝阻并实时陈诉有关执法机关。

  第六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增强住房租赁价钱监测,建设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接纳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钱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存案。

  市人民政府接纳价钱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设住房租赁信用治理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六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住房的醒目位置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出租住房存在修建宁静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恢回复状,对小我私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纠正前停止出租,对小我私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划定,未凭据划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恢回复状,对小我私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纠正前停止出租,对小我私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集中出租住房不切合治安治理划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纠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单元承租住房供本单元职工居住未履行宁静治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小我私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小我私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未经设立挂号从事经营运动的,由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凭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划定存案的;

  (二)不切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不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或者治理能力,或者未建设健全、组织落实内部治理制度的;

  (三)未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公示要求的;

  (四)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实名从业的;

  (五)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划定体例衡宇状况说明书,或者未向意向承租人书面见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再次收取佣金的。

  第六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切合室内空气质量尺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住房租赁企业将违法建设或者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衡宇出租的;

  (二)宣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不切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

  (三)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划定提交挂号存案的;

  (四)未凭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划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羁系,或者未定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关禁止划定的。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禁止划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从业。

  第七十条 互联网信息平台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网信部门应当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接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划定,未进行核验、挂号,或者未凭据划定建设、留存挂号档案的;

  (二)未凭据本条例第五十条划定进行信息审查的;

  (三)未凭据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划定接纳须要措施的;

  (四)未凭据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报送宣布房源信息相关纪录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划定将租赁住房用于销售、变相销售或者用于出租短租住房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执法规则划定有执法责任的,凭据执法规则的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和本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运动及其监视治理另有划定的,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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