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标与计划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本市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连续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相关治理运动。
第三条 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坚持统筹计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创新驱动的原则,促进可再生能源生长与都市建设相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情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年度计划,实时研究解决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生长革新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治理事情。
市、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计划和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治理事情。
第六条 本市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依法平等掩护可再生能源市场种种主体的正当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增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执法规则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加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发生活方式。
第七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域建设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协作机制,在资源开发、设施互联、科技创新、工业生长、市场建设等方面开展交流相助。
第二章 目标与计划
第八条 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计划和自然资源、都市治理、水务、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可再生能源的类型、漫衍情况、应用领域等资源情况开展视察。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视察结果应当宣布,但国家和本市划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市生长革新部门凭据国家确定的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恒久目标,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视察结果和技术条件,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监测与考核。
第十条 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计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恒久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供应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体例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存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生长革新、都市治理等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计划相关内容纳入能源生长、供热建设生长等计划。
体例各级领土空间计划,应当统筹考虑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任务,凭据所在地域领土空间生长要求,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用地需求。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 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建设下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一)漫衍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农村地域建设疏散式风电项目;
(四)其他切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三条 本市增强与其他地域的能源相助,支持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通道建设,通过政府间相助协议等方式拓宽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勉励和支持开展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增强调峰储能设施建设,优化调治运行。
第十四条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生长革新、计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改善电网网架结构,生长漫衍式智能电网,提高接纳、输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电网企业、电力调治机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优先接纳、调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应当科学评估电力系统接纳能力,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模和进度相适应的配套电网设施。
电网企业应当实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并网设计须要信息和治理流程时限查询、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宁静。
第十六条 市生长革新、都市治理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种种新型储能技术的成熟度、经济性、宁静性等因素,稳妥推动新型储能设施建设。
本市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第十七条 本市勉励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型储能设施和新能源汽车等灵活负荷,探索建设智能微电网,生长智慧能源项目。
本市探索绿色电力直供,促进就近消纳,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生长革新、计划和自然资源、都市治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新建或者革新供热、供冷系统历程中,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推广应用再生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充实挖掘利用余热资源,建设相关配套储热、储冷设施,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联动生长。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地下水、地热资源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十九条 生长革新、生态情况、都市治理、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应当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与生态情况掩护,科学指导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能合理用于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
第二十条 本市科学结构和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发电、供热、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燃气、热力、氢,切合国家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入网技术尺度的,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入网。
第二十二条 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在工业、修建、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都市更新、乡村建设、能源系统革新、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多能互补的综合能源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研究,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尺度,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发电、供热、制冷等。
政府投资相关项目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勉励引入社会资金加入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的投资建设。
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生态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气象等部门建设健全可再生能源应用指导机制,支持和指导建设单元结合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体例牢固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陈诉的,建设单元应当在节能陈诉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生长革新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设计、施工、监理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纳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维护治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维护治理等环节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求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和监测评估,具体措施由市生长革新部门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都市治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设健全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逐步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衔接,勉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目标。
重点用能单元、重点碳排放单元、绿色生长示范区、低碳园区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使其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凭据国家下达的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确定各区消纳责任权重,将消纳量剖析到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相关经营主体,并对消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购置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都市治理、生长革新等部门应当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治理机制,指导经营主体积极加入绿色电力交易,为经营主体加入绿色电力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提供智能化、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条 生长革新部门应当组织体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南,面向企业事业单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开展培训,普及有关知识,推广典型应用案例。
销售可再生能源产物或者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物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卖力,向用户说明宁静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市勉励和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基础性、要害性和前沿性的技术、装备及相关新质料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勉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
市科技、生长革新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入建设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要害焦点技术联合攻关。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国家可再生能源生长工业指导目录和本市工业促进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市高精尖工业生长计划,支持先进光伏、地热、生物质能、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等切合区域工业结构的可再生能源工业生长,推动完善上下游工业链、供应链,支持建设综合性、专业性的可再生能源工业集聚地和应用示范区。
勉励可再生能源高端制造业,咨询设计、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业生长。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其他地域的相关单元在可再生能源主要设备、要害部件研发、生产制造和接纳利用等领域开展工业相助。
第三十三条 市生长革新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国家尺度、行业尺度,并凭据需要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尺度,完善尺度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修订工业、修建、交通、电力、热力等领域相关尺度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
勉励企业事业单元、行业协会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团体尺度和企业尺度,增强可再生能源国际尺度研究,加入国际尺度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审批法式,简化申报质料,缩短审批时间。
在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手续中,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内容的,不再单独治理可再生能源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部署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和结果转化、示范工程建设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市勉励金融机构对切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信贷、债券、保险、担保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生长革新等部门依法健全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要领。
相关单元应当凭据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地向有关部门报送可再生能源统计相关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