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
第三章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防范
第四章 危险衡宇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五章 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工业宁静,维护公共宁静和社会秩序,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衡宇修建(含隶属构筑物)的使用宁静治理以及危险衡宇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执法、规则对历史修建、宗教运动场所、不行移动文物、风物名胜区等规模内衡宇修建的使用宁静治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消防、人防、防汛、抗震、防雷宁静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配套设施的使用宁静治理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把掩护人民生命宁静摆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晰、规范使用,共管共治、城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建设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治理、宁静责任人主责、社会配合加入的衡宇宁静风险防控治理体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的领导,健全完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机制,协调整决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本行政区域内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的统筹协调,建设健全并组织落实衡宇修建使用宁静应急处置机制,将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卖力本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监视治理,研究制定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政策和尺度,对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监视治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监视治理,建设危险衡宇台账,督促和指导危险衡宇解危及隐患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监视治理。
第七条 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康健、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广电、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督促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履行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
计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羁系、公安、都市治理、财政、应急治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做好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相关事情。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凭据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增强对衡宇修建的日常巡查,见告并督促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落实隐患衡宇治理和危险衡宇解危责任。
第九条 本市勉励运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衡宇修建使用宁静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科学研判、高效管控衡宇修建使用宁静风险。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设健全衡宇修建使用宁静信息系统,收集并动态更新衡宇修建使用宁静信息,推动与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对衡宇修建设计、施工、验收、运维、评估判定、解危治理、拆除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治理。
第十一条 本市增强与国家机关、中央在京单元、军队的协同对接,强化服务保障,配合做好相关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事情。
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发挥在衡宇修建使用宁静事情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勉励引导社会民众加入,普及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知识,提高宁静使用意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将违反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划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处置惩罚。
第二章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
第十五条 衡宇修建所有权人是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衡宇修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责任由衡宇修建使用人肩负。
政府授权经营治理的公有衡宇,其经营治理单元为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
涉及违法建设的衡宇修建,凭据城乡计划等有关执法、规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依法查处。查处结束前,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肩负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肩负下列责任:
(一)凭据计划用途和设计要求等合理使用衡宇修建;
(二)对衡宇修建进行宁静检查、维护、修缮;
(三)凭据划定对衡宇修建进行宁静评估或者宁静判定;
(四)对危险衡宇接纳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五)见告并督促衡宇修建使用人宁静正当使用衡宇修建;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监视治理事情;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对衡宇修建使用宁静可以自行治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进行治理,但不得以委托为由拒绝肩负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与受托治理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就衡宇修建日常检查、隐患处置惩罚等方面的使用宁静治理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自行治理的单元、受托治理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制度,配备衡宇修建宁静治理人员对衡宇修建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纪录。配备衡宇修建宁静治理人员的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衡宇修建使用人应当宁静正当使用衡宇修建,不得实施影响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行为,发现宁静问题应当实时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受托治理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陈诉,配合开展衡宇修建检查、维护、修缮、宁静评估、宁静判定、解危等运动。
第十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衡宇修建共有部门的宁静检查、维护、修缮等用度,由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依法配合肩负。
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消除宁静隐患的,可以凭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定启动应急维修。
第二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变换衡宇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凌驾设计荷载使用衡宇修建。
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外的衡宇修建,确需变换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在施工前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配合决定,并委托原设计单元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设计单元提出设计方案,依法治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元凭据设计方案施工。
违反前款划定变换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尚未完成整改的,衡宇修建依法转让时,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应当对受让人进行宁静风险提示。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不得将危险衡宇用于出租。依法转让、出租衡宇修建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衡宇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换情况等与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相关的事项,如实见告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衡宇修建装饰装修运动不得有危害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行为,衡宇修建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衡宇的,应当事先见告物业服务企业,并配合其进行须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见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发现危害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行为,应当实时劝阻,拒不纠正的实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二十二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增强对修建幕墙的日常检查、宁静评估、宁静判定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防护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可以向都市建设档案馆、建设单元、物业服务企业查询衡宇修建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信息。有关单元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衡宇修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泛起质量缺陷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应当依法肩负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市勉励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等主体投保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相关保险。
第三章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防范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凭据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结构类型、建设年代等的衡宇修建结构宁静开展专项排查。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发挥网格化巡查作用,发现衡宇修建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等明显宁静隐患的,实时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提示、见告。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在实施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监视治理历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确需计划和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协助的,相关单元应当凭据职责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市勉励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凭据衡宇类型、功效用途、建成时间等情况进行宁静评估。
公共修建使用到达二十五年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委托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宁静评估,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经宁静判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九条 城镇衡宇修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委托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宁静判定:
(一)到达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经宁静评估发现衡宇修建存在宁静隐患需要进行宁静判定的;
(三)泛起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或者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违反有关划定擅自变换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革新或者改变用途可能影响衡宇修建宁静的;
(七)执法、规则划定应当进行宁静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经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同意,衡宇修建使用人、受托治理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凭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委托衡宇宁静判定机构进行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运动的单元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办公场所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凭据划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进行衡宇宁静判定机构存案。存案治理的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衡宇宁静判定机构应当凭据执法规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技术要求开展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运动,保证独立客观,对出具的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陈诉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
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陈诉应当上传至本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信息系统,实施统一赋码治理。
第三十三条 经判定为危险衡宇的,衡宇宁静判定机构应当在衡宇修建宁静判定陈诉中明确视察使用、处置惩罚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类处置惩罚建议,在作出判定结论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陈诉衡宇修建所在地域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委托人与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纷歧致的,委托人应当实时见告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
第四章 危险衡宇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应当凭据衡宇修建宁静判定陈诉的处置惩罚建议,实时接纳下列解危治理措施:
(一)判定为视察使用的,应当凭据判定陈诉注明的视察使用条件和时限使用,在视察使用期间增强巡查、监测;
(二)判定为处置惩罚使用的,应当凭据判定陈诉载明的限制使用要求搬出危险部位,实时接纳技术措施维修加固,解除危险后方可正常使用;
(三)判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并接纳须要的宁静警示措施。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将危险衡宇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运动。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衡宇宁静判定机构报送的危险衡宇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制发危险衡宇解危提示函,提示其凭据衡宇修建宁静判定陈诉的处置惩罚建议进行解危,并实时将危险衡宇信息见告衡宇修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运动的,同时见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协调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接纳解危治理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接纳解危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应当制发危险衡宇解危督促通知书,责令限期解危。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衡宇修建使用宁静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衡宇修建坍塌或者存在坍塌风险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宁静情形的,衡宇修建所在地域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划定启动衡宇修建使用宁静应急处置预案。危及相邻衡宇修建宁静的,相邻权利人可以要求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配合消除危险。
第五章 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
第三十八条 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的监视治理适用本章划定;本章未作划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划定。
第三十九条 市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羁系等部门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强化农村衡宇修建用地、计划、建设和使用全历程宁静治理和指导事情。
第四十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部署农村衡宇建设用地,保障选址宁静,规范设计施工,增强审批治理;临水沿河区域支持建设二层及以上衡宇或者设置屋顶通道增加避险空间。
第四十一条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辖有乡村的街道服务处应当健全农村衡宇修建宁静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开展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发现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将宁静隐患情况见告衡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督促其消除宁静隐患。
涉农区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羁系等部门应当凭据职责,协同做好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事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辖有乡村的街道服务处做好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治理,将农村衡宇修建使用宁静有关划定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条约。
第四十二条 利用农村衡宇修建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治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运动前,应当确保衡宇修建具备宁静生产条件,凭据国家划定取得衡宇修建宁静判定及格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出具的竣工验收及格文书等用房宁静证明质料。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并保持流通。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利用农村衡宇修建申请新设经营主体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换挂号时,市场羁系部门对认定为危险衡宇的,凭据国家划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不予治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换挂号;文化和旅游、卫生康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涉及衡宇宁静事项的,应当进行宁静生产条件审查,不切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存在严重宁静隐患的农村衡宇修建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运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相关农村衡宇修建的使用宁静羁系,对不切合宁静要求的督促限期治理。
第四十三条 市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农村危房革新等事情,因地制宜接纳分类处置措施,实时消除农村衡宇修建宁静隐患。
第四十四条 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宁静保障长效机制,将切合条件的保障工具纳入农村危房革新支持规模;勉励引导农村衡宇实施抗震节能革新。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划定,未配备衡宇修建宁静治理人员或者未将宁静检查情况如实纪录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划定,凌驾设计荷载使用衡宇修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划定,涉及修建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换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衡宇修建使用者在装修历程中擅自变换衡宇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划定,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出租危险衡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小我私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纠正前停止出租,对小我私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变换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衡宇修建危及公共宁静,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划定,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未凭据划定进行宁静评估或者宁静判定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从事衡宇修建宁静评估、宁静判定运动的单元未凭据划定存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划定,衡宇宁静判定机构未凭据执法规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技术要求开展衡宇宁静评估、宁静判定运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三个月至九个月。出具虚假、结论错误的宁静评估、宁静判定陈诉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十二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划定,衡宇宁静判定机构未凭据划定上传宁静评估、宁静判定陈诉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衡宇宁静判定机构未实时将危险衡宇判定结论通知或者陈诉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衡宇修建使用宁静责任人未实时履责发生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十二个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使用危险衡宇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运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衡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宁静生产相关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履行衡宇修建使用宁静羁系职责,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