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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非机动车治理条例_地方性规则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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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通行宁静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第六章 特定种类车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非机动车治理,保障门路交通有序、宁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挂号、通行、停放、充电换电以及相关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治理事情的领导,建设事情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门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计划、建设;合理制定分区、分类、分时的治理措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门路交通治理要领,提倡市民绿色出行。

  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治理事情,组织治理、综合协调、监视检查非机动车车位施划、停车秩序规范、废旧车辆清理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治理、门前三包等机制,接纳向社会购置服务、勉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会商、约谈违法违规企业等方式开展事情。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交通、市场监视治理、消防救援、都市治理、商务、邮政治理、计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生态情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非机动车治理事情,增强信息共享。

  第四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增强行业自律治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条约,引导、协调、监视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视察;加入制定车辆与服务的相关尺度、目录及规范;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条约的会员接纳行业惩戒措施。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宁静治理主体责任,建设健全非机动车内部治理制度,做好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宁静充电等治理事情,增强对本单元人员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消防宁静等执法规则和宁静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宁静治理情况,增强门路交通宁静、消防宁静等执法规则和宁静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执法意识、宁静意识和文明素养。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增强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消防宁静等执法规则和宁静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物,应当切合国家尺度。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产物,应当依法经过国家强制性产物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第八条 市市场监视治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生态情况、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体例或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体例电动自行车产物目录,应当实时将切合国家尺度并取得强制性产物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物目录,向社会宣布,并实时更新。

  电动自行车产物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事项。在本市销售、挂号、上门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与产物目录载明的信息一致。

  本市勉励电动自行车小型化、轻便化。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物目录和挂号上牌的执法规则划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在产物目录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更换。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凭据消费者权益掩护、电子商务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挂号,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宁静保障、消费者权益掩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增强常态化监测,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或者提供的服务信息违反相关执法规则的,应当依法接纳须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陈诉。

  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执法规则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接纳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电池凌驾生产日期五年的,应当进行宁静性评估;未通过宁静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凭据统一计划、合理结构、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宁静性评估网点,并向社会宣布。

  电动自行车电池宁静性评估的具体措施,由市都市治理、经济和信息化、生态情况、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接纳服务,建设接纳台账。勉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接纳以旧换新等方式接纳废旧电池。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元处置。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接纳处置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市生态情况、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制定。

  第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生产者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宁静治理运动依法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共享相关宁静监测信息。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经挂号,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门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应当挂号并取得牌证的人力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

  第十五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挂号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挂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及格证以及购车凭证等车辆来历证明。申请人为单元的,还应当说明车辆用途。

  申请质料齐全有效、车辆检验及格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就地挂号并免费发放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或者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发放专用号牌。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车辆需要继续上门路行驶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延用申请,延用挂号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挂号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信息等挂号事项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转让的,应当凭据划定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变换或者转让挂号。

  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互联网租赁以及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应当治理变换挂号。

  第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非机动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注销挂号。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取消、撤回,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变换、转让、注销挂号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车辆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惩罚完毕。

  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因变换、转让、注销挂号或者换领、补领而失效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号牌;未收回的,通告作废。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完善车辆挂号信息系统,推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化以及数字电子识别等信息技术的应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牢固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事实的,应当向社会宣布牢固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所在。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接纳增设挂号治理点、简化治理法式、推行带牌销售、网上治理等方式,为市民治理挂号提供便利。挂号的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通行宁静

  第二十一条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门路行驶: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挂号并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切合国家尺度的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畜力车;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可以上门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畜力车不得在都市门路上行驶。

  禁止本条第一款划定以外的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门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门路行驶,应当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的下列通行划定:

  (一)遵守执法规则关于非机动车行驶速度的划定;门路上有限速标志、标线的,不得凌驾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二)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平疏散注意力、故障宁静驾驶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不得逆行。

  (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期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外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期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凭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六)同向行驶的车辆应当顺直行驶,超车时不得故障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得突然猛拐。

  (七)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九)不得醉酒驾驶。

  (十)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一)使用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不得凌驾地面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二)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

  (十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关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十四)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通行划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占用门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运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已挂号并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上门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凭据划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破坏;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

  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门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保持车辆的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宁静设备性能正常;

  (三)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切合国家尺度并经过强制性产物认证的乘员头盔。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凭据门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接纳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门路、交通设施的治理部门应当凭据通行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实时增设、更换、更新非机动车限速、禁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六条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切合国家尺度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置惩罚装置;

  (四)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

  (五)其他影响通行宁静的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车辆在步行绿道和滨水步道内通行。

  在允许自行车骑行的绿道上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速和停放划定,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市园林绿化、水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滨水步道的相关治理制度,明确治理主体、治理要求和非门路部门的通行规则、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等事项,在步行绿道、滨水步道收支口组织设置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确定绿道、滨水步道的规模,并区分门路与非门路,建设绿道、滨水步道名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第二十八条 本市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增补;勉励停车和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体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计划,并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计划。

  市计划和自然资源、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居住区、公共修建、轨道交通车站等非机动车停车配建尺度。

  市计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的计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考虑非机动车停车需求,依照有关计划和尺度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规模。

  第三十条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修建、果真场合建设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配套计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元应当凭据计划许可和国家、本市有关划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

  配套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能满足非机动车停放需求的,应当实时改建或者扩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凭据需要,凭据物业治理、消防宁静等执法规则、尺度,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勉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并向社会民众开放。

  产权单元以及治理、使用单元应当凭据计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组织制定都市门路空间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和尺度。

  在不影响门路交通宁静、流通的情况下,交通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组织设置和施划非机动车门路停车设施和停放区域。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产权单元或者治理、使用单元应当凭据有关规范和尺度设置存车标识、标线以及停放架、遮雨棚等设施,建设各项治理和服务规范。

  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钱公示牌,公示经营治理单元及监视电话,并部署专人卖力服务和治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产权单元或者治理、使用单元应当维护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宁静,实时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废旧车辆。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门路通行和市容情况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非停放区域;

  (三)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门路交织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收支口等果真场合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市容情况卫生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事情,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陈诉。

  第三十五条 本市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羁系平台,并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元上传相关宁静监测数据。

  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元应当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对充电换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验,实时消除宁静隐患,并凭据要求上传宁静监测数据。建设、运营单元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治理、使用单元相助开展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施宁静羁系责任、升级革新条件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治理、使用单元在日常宁静巡查中发现充电换电设施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实时接纳措施;与建设、运营单元相助开展业务的,凭据协议实时消除宁静隐患。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宁静。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修建。

第六章 特定种类车辆

  第三十七条 利用非机动车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经营者,应当建设健全驾驶人和车辆治理制度及信息档案,落实宁静生产、消防宁静和门路交通宁静等执法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下同)实施总量调控。

  市交通部门凭据都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治理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生长政策、规范和尺度;

  (二)建设行业羁系和服务平台,实行电子标签治理制度,对经营运动实行动态治理;

  (三)建设质量检测、经营者信用品级评定和监视治理信息公示制度,以及行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治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小我私家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规则范经营,维护门路交通宁静、消防宁静和市容情况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划定:

  (一)初次投放或者增加投放车辆的,凭据有关划定向交通部门存案车辆投放方案和相关信息。

  (二)凭据要求将车辆投放动态数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数量、运维人员、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车辆停放位置、电池状况等信息,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羁系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三)投放的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宁静和技术性能切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范和尺度,具备唯一性编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实行集中充电、疏散换电模式。

  (四)运用数智技术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通过客户端见告承租人宁静提示、车辆允许停放和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五)建设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实时受理、处置惩罚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六)建设承租人信用治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治理,并接纳须要的信用治理措施。

  (七)配置须要的治理维护人员,卖力车辆调治、停放秩序治理和损坏、废弃车辆接纳。

  (八)实时清理占用门路、绿地等果真场合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

  (九)建设健全押金、预付金治理制度,将押金、预付金存入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承租人可以适当降低或者不收取押金;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实时退还。

  (十)遵守网络宁静执法规则要求,落实网络宁静品级掩护、数据宁静治理、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等制度。

  (十一)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市邮政治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羁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宁静治理制度和规范;

  (二)指导经营者依法落实宁静治理主体责任,完善服务宁静治理制度,合理制定并优化算规则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教育;

  (三)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凭据行业生长特点和生长需求制定行业车辆治理措施,明确车辆性能以及挂号、检测、日常治理等具体要求;

  (四)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对相关经营者履行宁静治理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向经营者通报从业人员门路交通宁静违法、事故情况;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小我私家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利用非机动车开展有关服务运动的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将非机动车宁静治理纳入内部宁静治理制度,制定文明交通行为守则,明确宁静责任人;

  (二)建设健全从业人员、非机动车治理制度以及信息档案,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调养、维修、检查,保持车辆及其电池、充电器等产物切合国家尺度;

  (三)明示从业人员的交通、消防等宁静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相关执法规则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人具备须要的宁静知识;

  (四)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的从业人员门路交通宁静违法、事故情况,完善奖励惩戒机制;

  (五)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监视从业人员使用专用号牌车辆,规范停车,宁静充电,保持车辆宁静性能良好,实时处置惩罚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

  (六)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加入保险;

  (七)如实纪录并向邮政治理、商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提供非机动车行驶的相关数据,协助核实确定违法行为;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交通宁静治理义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算法存案手续,制定算规则则时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和门路交通规则,充实考虑交通宁静,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尺度和要求,定期开展算法审核、评估、验证,动态优化算规则则,保障从业人员依法、宁静、文明驾驶。

  勉励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经营者,通过为从业人员购置圈外人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为从业人员统一配发车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都市门路交通状况、技术生长趋势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数量调控。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非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实时接受处置惩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划定,驾驶未挂号的非机动车、禁止上路的非机动车上门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挂号手续;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已经挂号的非机动车未凭据划定悬挂号牌或者遮挡、污损、破坏号牌的,责令纠正,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划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其他车辆行驶证、号牌的,责令纠正,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处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划定,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的,责令纠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置惩罚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车辆,但依据前款第四项划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挂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取消挂号,收回行驶证、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已注册挂号的非机动车挂号信息发生改变或者所有权转让,未凭据划定在三十日内治理变换、转让挂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有关门路通行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未经批准,组织加入占用门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运动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责令组织者、加入者停止违法行为,对组织者处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对加入者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划定,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销售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划定,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步行绿道、滨水步道通行划定的,由园林绿化、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凭据职责分工责令纠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划定,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由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产权单元或者治理、使用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在禁停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见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实时接纳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实时接纳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未凭据市交通部门的要求存案、投放车辆或者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羁系和服务平台的,市交通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卖力人,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划定的,交通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卖力人,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划定,利用非机动车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运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邮政治理、市场监视治理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卖力人,责令限期纠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纪录的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应当凭据挂号的联系方式,通知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在划定期限内接受视察、处置惩罚。非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将非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凭据划定期限接受处置惩罚。

  未处置惩罚的电动自行车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纪录到达五次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置惩罚;限期内仍未接受处置惩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知所有人、治理人暂扣车辆行驶证一个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惩罚。暂扣期间车辆不得上门路行驶;继续上门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凭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禁止上路的非机动车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纳行政措施的,应当见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实时接受处置惩罚。逾期不来接受处置惩罚,并经通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置惩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凭据相关划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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