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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条例_地方性规则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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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治理和羁系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划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罗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置惩罚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治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践行全历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搜集民智事情机制,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体贴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 对本市各方面的事情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搜集人民群众智慧,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加入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来源和重要参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治理,应当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第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增强视察研究,建设健全事情制度,完善事情法式,提高事情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坚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接纳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组织协调,服务保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面履行对治理事情的监视职责。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推进代表事情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事情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组织的事情情况,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代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专业特长,认真梳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注重从执法规则、制度、政策层面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凭据划定花样书面提出,内容包罗标题、事由、事情建议、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代表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基于代表配合视察研究、团体讨论和充实酝酿。加入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切合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配合责任。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执法划定,正确处置惩罚从事小我私家职业运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小我私家利益。

  下列事项,不应看成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陈诉提出修改意见的;

  (二)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小我私家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来信的;

  (四)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的;

  (五)加入招标投标等经济运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运动牟取小我私家利益的;

  (六)属于执法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物推介的;

  (七)其他不应看成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确认、挂号,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卖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卖力。

  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情形的,大会秘书处的事情机构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在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也可以建议撤回。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本市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实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事情情况,解读有关执法规则和政策,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和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可以凭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增强相同协调,统筹部署有关机关、组织与代表相同说明情况,协助代表了解现行执法政策划定、事情进展等情况。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于大会闭会之日,移交常务委员会统一处置惩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体研究,增强综合分析和专项分析,确定治理责任,提出治理要求。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治理,并将交办情况实时见告代表。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实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治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组织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设团体统一卖力和分工卖力相结合的事情制度,规范治理法式,增强对治理事情的责任落实,提高治理事情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机关、组织凭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事情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元配合研究治理的,应当确定牵头卖力的单元作为主办单元。主办单元应当主动与会办单元协商,会办单元应当积极配合,增强对治理事情的相同协调。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凭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事情法式和条件,确定治理的方式、途径和要领。

  对于代表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事项,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与代表的联系;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增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邀请代表加入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实听取代表的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治理情况增强与代表的全历程相同。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历程中,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加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治理、回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区别差异情况:

  (一)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所提建议能够接纳的,应当实时接纳,并将治理结果回复代表;

  (二)所提问题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列入事情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将解决问题期限及方案明确回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因执法规则、政策划定或者受目前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事情;

  (四)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与代表协商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供承办单元研究参考。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主动与代表相同联系,说明有关事情情况,并做好纪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超出本市有关机关、组织权限的,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协调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也可以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向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置惩罚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凌驾六个月回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回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态度老实,明确具体,实事求是。联名提出的,应当回复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的回复意见应当接纳公牍形式。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十五个事情日内,书面反馈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时反馈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应当将回复意见实时报送常务委员会。

  代表对治理事情或者回复意见提出差异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应当做好解释事情,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置惩罚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

  代表对治理回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应当将具体意见一并交有关机关、组织再行研究治理。承办单元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回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 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划定,依法掩护代表小我私家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对于回复代表在一定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实时将事情进展情况书面见告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并见告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建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信息库或者事情档案,以及回复允许解决事项台账,跟踪检查回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元凭据回复代表的事情方案或者事情计划完成落实事情。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情况的陈诉,并将陈诉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事情机构,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实时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督促承办单元做好治理事情。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事情机构,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回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

  承办单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职责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元限期纠正并陈诉处置惩罚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生长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治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任聚会会议组成人员凭据事情需要,加入督促治理运动。

  常务委员会代表事情委员会应当增强重点督促治理事情的统筹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卖力重点督促治理的具体事情。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立规则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羁系事情计划时,可以凭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和有关事情部署。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宣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治理回复情况。

  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主动果真本系统、本单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事情情况以及吸收接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回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事项的,或者果真可能危及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经济宁静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不予果真。 

  第三十四条 对在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的承办单元和小我私家,凭据本市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检查,对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不良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机关、组织,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机关、组织。

  本条例所称承办单元,是指凭据有关机关、组织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事情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事情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治理和监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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