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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视条例_地方性规则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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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

  第三章 财政经济事情监视

  第四章 执法规则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八章 免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视职权,推动羁系事情高质量生长,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视法》等有关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相关运动。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确保宪法和执法、规则获得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事情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革新开放,贯彻新生长理念,落实PA视讯都市战略定位,推动首都高质量生长,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执法、行政规则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事情实施监视,实行正确监视、有效监视、依法监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事情,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应当坚持和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正义。

  常务委员会应当接纳组织视察、调研,邀请列席聚会会议等方式,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羁系事情的加入,充实发挥代表作用。

  常务委员会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加入羁系事情,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凭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体行使监视职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陈诉,接受监视。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视职权的情况,向社会果真。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事情统筹,建设健全羁系事情协调机制,制定年度羁系事情计划,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存案审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监视,增强羁系事情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羁系事情计划由主任聚会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宣布,可以凭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支撑和数字化水平,推动羁系事情提质增效。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革新生长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部署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事情陈诉。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事情陈诉的议题,凭据有关执法的划定和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事情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力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在视察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陈诉专项事情。

  常务委员会凭据执法、规则划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情况状况和生态情况掩护目标完成情况、城乡计划实施情况等陈诉。

  第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凭据年度羁系事情计划,制订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的具体事情方案,报经主任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事情陈诉前,主任聚会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事情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视察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汇总整理各方面对该项事情的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置惩罚。

  常务委员会可以部署加入视察或者专题视察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听取专项事情陈诉,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元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视察研究事情。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置惩罚并在专项事情陈诉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接纳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服务机构将专项事情陈诉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陈诉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聚会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事情陈诉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聚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事情陈诉,应当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卖力人向常务委员会陈诉。

  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卖力人向常务委员会陈诉。

  受主任聚会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事情及相关陈诉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陈诉,供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事情陈诉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实时整理,报经主任聚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置惩罚。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应当包罗对专项事情陈诉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革新事情的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其服务机构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置惩罚方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一年内,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诉。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时,可以对专项事情陈诉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划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陈诉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听取的专项事情陈诉、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章 财政经济事情监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以下财政经济事情监视运动: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监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计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

  (三)监视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计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监视国有资产治理情况;

  (七)监视政府债务治理情况;

  (八)监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情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监视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体例,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划分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以及本市有关划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陈诉的重点审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历程中需要作部门调整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计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陈诉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治理情况进行监视,建设健全国有资产治理情况陈诉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国有资产治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视,建设健全政府债务治理情况陈诉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政府债务治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情陈诉。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事情陈诉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陈诉。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时,可以对审计事情陈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陈诉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陈诉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置惩罚。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由其服务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诉。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时,可以对有关陈诉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划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陈诉执行决议的情况。

  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视。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听取的有关陈诉、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预调研、建设预算预审查事情制度、聘请财经监视照料、发挥专业智库作用等方式,增强财政经济羁系事情支撑。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视,建设健全信息共享和事情领悟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事情监视效能。

第四章 执法规则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革新生长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凭据年度羁系事情计划,预先开展视察研究,制订执法检查具体事情方案并附重点检盘问题清单,报经主任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组织实施。事情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要领和步骤,以及执法检查组成员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凭据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加入。

  执法检查组凭据事情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实务事情者等加入执法检查事情。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历程中,应当召开全体聚会会议,听取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可以接纳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视察或者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检查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围绕相关主题,划分开展执法检查事情。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元应当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事情。

  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机关应当凭据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实时提出执法检查陈诉并附发现问题清单,报经主任聚会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陈诉包罗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革新执法事情的建议;

  (二)对有关执法、规则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陈诉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执法检查陈诉,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组长委托的副组长陈诉,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提交书面陈诉。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陈诉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实时整理,报经主任聚会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陈诉、问题整改清单,由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置惩罚。

  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应当包罗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执法、规则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革新事情的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其服务机构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置惩罚方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一年内,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陈诉。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须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陈诉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划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陈诉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陈诉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须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执法检查陈诉、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置惩罚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陈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需要,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执法、规则或者相关执法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需要,可以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京津冀协同生长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陈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存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重复适用的文件。为实施内部治理,决定人事任免和赏罚、处置惩罚具体事项、请示陈诉事情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卖力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处置惩罚和综合协调。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情。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卖力存案审查事情的档案治理、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规则范性文件;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机关凭据本市地方性规则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规则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常务委员会逐步推进对本级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事情。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式制定、宣布规范性文件,明确卖力规范性文件报送存案的机构和人员,增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存案事情。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划定报送纸质质料一式两份,并通过存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报送存案质料包罗存案陈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宣布规范性文件通告的,应当报送通告。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接受规范性文件存案的常务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

  第五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切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革新偏向;

  (二)是否逾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是否违反执法、规则、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划定;

  (四)是否违反法定法式;

  (五)接纳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切合比例原则;

  (六)是否明显违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七)是否存在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划定纷歧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执法规则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增补有关质料,派员列席聚会会议、回覆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遇有重要问题的,应当增强相同协调,通过组织专家论证、联合审查聚会会议等方式进行配合审查。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事情。

  第五十四条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存案质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切合存案要求的,予以挂号、存档,并通过存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电子回执。对不切及花样尺度、要求的,暂缓存案挂号并以电子指令通知制定机关增补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增补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对不属于存案规模的,应当以电子指令退回并说明理由。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对存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挂号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开展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三十日内向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情况庞大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卖力人批准并实时见告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延恒久限一般不得凌驾三十日。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自存案挂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事情。情况庞大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卖力人批准。延恒久限一般不得凌驾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规模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规模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元、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接受存案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第五十六条 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以及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见告增补。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挂号并见告理由。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模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实时组织研究处置惩罚,提出意见。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模的审查建议,见告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五十七条 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法式: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建设;

  (二)此前就同一事项已经进行过审查,并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划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已经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置惩罚计划;

  (五)不需要启动审查法式的其他情形。

  不启动审查法式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见告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革新和政策调整;

  (二)涉及重要执法、规则实施;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

  (五)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此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六)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其他情形。

  审查结束后,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向主任聚会会议陈诉有关情况,并凭据主任聚会会议的意见形成处置惩罚意见,交由制定机关治理。制定机关应当凭据处置惩罚意见治理并陈诉相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对有关机关凭据划定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接收处置惩罚。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规模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权审查机关处置惩罚。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置惩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存案审查事情职责规模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存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配合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京津冀协同生长的需要,可以建设存案审查协同事情机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视。

  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切合宪规则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第六十二条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经审查认为存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相同,要求制定机关实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置惩罚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经相同,与制定机关意见纷歧致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置惩罚意见。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个体划定明显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划定。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第六十三条 制定机关凭据书面审查意见、处置惩罚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陈诉,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存案。

  制定机关未凭据书面审查意见、处置惩罚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可以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主任聚会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执法、规则划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取消。

  经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予以取消的,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取消决定,应当向社会宣布;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并在处置惩罚后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陈诉。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取消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实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四条 依申请审查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在审查事情结束后,向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制定机关反馈审查结果。

  第六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设健全常态化清理事情机制。凭据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和革新生长的需要,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执法规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增强对清理事情的指导和督促。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事情的建议,督促实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切合、不衔接、不适应执法规则划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制定机关瞒报、迟报、漏报规范性文件,未凭据有关划定开展定期清理或者集中清理的,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报经主任聚会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设健全存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强与党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相同协作,在双重存案联动、移交处置惩罚、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增强协作配合,发挥存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协力,增强存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第六十八条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存案审查事情,由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存案审查事情陈诉应当包罗接收存案、开展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纠正处置惩罚、开展存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内容。

  存案审查事情陈诉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存案目录,应当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网站,向社会宣布。

  存案审查事情机构应当自存案审查事情陈诉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听取和审议存案审查事情陈诉的情况。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存案审查事情。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存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本市规则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尺度,健全入库治理事情机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加入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治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正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应当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存案的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事情委员会开展存案审查事情,参照本章划定执行。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卖力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

  第七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革新生长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卖力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

  第七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事情陈诉、执法检查陈诉或者其他陈诉进行。

  第七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凭据年度羁系事情计划,制订专题询问具体事情方案,报经主任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组织实施。事情方案应当明确询问的议题、目的、方式、法式等。

  第七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视察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应当实时将有关专题视察研究陈诉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十七条 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询问人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发生。

  询问人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清晰明确。询问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增补询问。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覆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列席聚会会议的其他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询问。

  被询问人对现场不能回覆或者主持人要求在会后增补回覆的问题,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专题询问后七日内书面回复。

  专题询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宣布现场问答文字实录等方式向社会果真。

  第七十八条 专题询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应当实时整理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服务机构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置惩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陈诉在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事情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须要时,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陈诉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工具、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八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聚会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回复。

  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口头回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回复。在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回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聚会会议,发表意见。主任聚会会议认为须要时,可以将回复质询案的情况陈诉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

  第八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回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聚会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回复。

  第八十二条 质询案以口头回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卖力人到会回复。质询案以书面回复的,应当在主任聚会会议确定的时限内,由受质询机关的卖力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八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规模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

  第八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由主任聚会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陈诉,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视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聚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视察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加入视察事情。

  与视察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加入视察委员会。

  第八十六条 视察委员会进行视察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须要的质料。

  提供质料的公民要求对质料来源保密的,视察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视察委员会在视察历程中,可以不宣布视察的情况和质料。

  第八十七条 视察委员会应当向发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陈诉。常务委员会凭据陈诉,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免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八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取消本级人民政府个体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取消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八十八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免职案。

  主任聚会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八十八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免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八十八条所列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免职案,由主任聚会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聚会会议提议,经全体聚会会议决定,组织视察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凭据视察委员会的陈诉审议决定。

  第九十条 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的工具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质料。

  免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免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聚会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

  免职案的表决接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事情陈诉措施》、《PA视讯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执法规则实施情况措施》、《PA视讯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存案审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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