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视的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凭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几多,凭据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生长和下层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取消、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聚会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组织选举,并凭据划定治理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存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凭据村民居住状况、团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平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下层组织,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事情,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执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运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本市建设健全党建引领下层治理协调机制,整体谋划、统筹协调乡村治理,各有关部门凭据相应职责开展事情。
第五条 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卖力指导和监视农村下层群众自治事情。
市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组织拟订本市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村事情事项准入等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资助村民委员会建设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运动,实时处置惩罚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村民委员会反映的村民意见和要求,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事情。
第七条 对在村民自治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一般为单数。具体人数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卖力人通过法定法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织任职。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凭据需要设人民调整、治安守卫、公共卫生、人居情况、老年人和妇女儿童事情、文体教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推选发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勉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加入下属委员会事情。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执法、规则,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等执法划定的义务,敬服公共工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村民的正当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生长文化教育,开展康健有益的文体娱乐运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气,体贴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相助;
(三)治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村民加入群防群治,协助处置惩罚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事情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事情,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生长种种形式的相助经济和其他经济,肩负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事情,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生长;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六)尊重并支持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运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资的工业权和其他正当权益;未设立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七)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勉励和引导村民建设服务性、公益性和相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事情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入乡村治理和服务;
(八)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监视。
多民族居住地域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村民增进团结、相互尊重、相互资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发生。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实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建设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制定选举事情方案,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
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所需经费由村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署。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聚会会议推选发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凭据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执法、规则,发动村民依法加入选举;
(二)制定选举事情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事情人员;
(四)依法对加入选举的人员进行审查、挂号并宣布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确定并宣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通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所在和投票时间;
(七)主持投票选举,组织无记名投票、果真计票,确认选举效力,就地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存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事情的申诉;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事情移交;
(十)总结选举事情,整理、建设选举事情档案;
(十一)治理其他选举事情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听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村民委员会事情交接之日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聚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乡、民族乡、镇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第十四条 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宣布。
对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定,并宣布处置惩罚结果。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加入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卖力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晤面,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覆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 凭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并分设投票站。确有须要的,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选举大会应当就地宣布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肩负监票、唱票、计票等事情。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因故不能加入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凌驾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情况应当提前通告。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恰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免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免职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视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免职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免职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考核实,并依法召集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免职事情进行监视。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免职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挂号加入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执法、规则受随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被提出免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告退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通过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当实时补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聚会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村民聚会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加入,村民聚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疏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加入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聚会会议授权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方可治理:
(一)涉及乡村计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助或者村财政开支的人员,以及补助或者酬金尺度;
(三)从村团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
(六)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执法、规则划定或者村民聚会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聚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聚会会议有权取消或者变换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聚会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取消或者变换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需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服务公正,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卖力,接受村民监视,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加入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聚会会议事项,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转达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决定,并发动村民遵守和执行。
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村民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村民聚会会议、村民代表聚会会议。
召开村民聚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聚会会议时间、所在和议题等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村民无法现场加入聚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加入聚会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宣布聚会会议时间、所在和议题等,凭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元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聚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建议。
村民聚会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存案。
第二十七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运动。村民小组聚会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聚会会议从本组村民中推选发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卖力组织督促本组村民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事情任务,治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小组组长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市支持村民委员会建设健全常态化的村议事协商机制,推广议事厅、恳谈会等议事协商平台,推动议事协商向村民小组等延伸,引导村民和驻村单元主动加入乡村治理。
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团体经济组织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元等主体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尊重相关各方利益,保证各方平等表达意见建议,引导告竣协商共识。协商确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书面纪录并果真,实时组织实施或者督促落实;需要提交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的,应当召集相关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果真透明的事情原则,建设健全种种事情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果真制度,凭据划定实时宣布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视。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阅览的明显所在设置牢固的村务果真栏和意见箱。勉励村民委员会接纳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果真。
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本村村民对村务果真的意见,接受村民查询,并作好回复事情。
第三十一条 村应当依法建设村务监视委员会,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履行职责。
村务监视委员会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治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视委员会向村民聚会会议和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卖力并陈诉事情,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聚会会议和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加入各项协商运动。
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撤换。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团体肩负误工补助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以村民满意度为主要权衡尺度,由村务监视委员会主持并宣布评议结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务监视委员会予以宣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建设村务档案。村务档案的归档规模、保管期限和利用查询等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三十四条 村应当建设健全财政治理制度。
村财政经村民聚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接纳会计委托署理等财政治理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政治理事情人员。
第三十五条 村应当建设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挂号、存案等治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卖力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实时宣布。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村级公益事业补助制度,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村级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视。
第三十八条 本市凭据国家划定体例村级事情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村民委员会肩负。
第三十九条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纳入相关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治理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计划和实施,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凭据服务村民的需要依法依规向村推送数据资源。
第四十条 本市分级分类开展笼罩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事情者、村务监视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资助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街道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街道服务处履行本措施划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划定》、《PA视讯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