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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措施_地方性规则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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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1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19年11月27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措施〉等八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修正 2026年7月31日PA视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视的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聚会会议、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卖力并陈诉事情。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凭据居民居住状况,凭据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下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规模内设立,也可以凭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规模内设立。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区域称为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取消、规模调整,由街道服务处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组织选举,并凭据划定治理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存案。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生长全历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下层组织,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事情,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执法,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运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本市建设健全党建引领下层治理协调机制,整体谋划、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凭据相应职责开展事情。

  第五条 市、区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卖力指导和监视都市下层群众自治事情。

  市下层群众自治指导监视部门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组织拟订本市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社区事情事项准入等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对居民委员会的事情给予指导、支持和资助,实时处置惩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居民委员会反映的居民意见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开展事情。

  第七条 对在居民自治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一般为单数。具体人数由所在地的街道服务处凭据人口规模、事情需要等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卖力人通过法定法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织任职。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凭据需要设人民调整、治安守卫、公共卫生、情况和物业治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事情、文体教育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推选发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勉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加入下属委员会事情。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执法、规则,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居民履行执法划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正当权益;

  (二)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提倡良好社会民俗和文明康健、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三)治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运动,体贴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居民;

  (四)调整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气、邻里和谐、社区安宁;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居民加入群防群治,协助处置惩罚信访事项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事情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事情,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六)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事情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入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

  (七)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整物业纠纷;

  (八)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其他事情;

  (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多民族居住地域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增进团结、相互尊重、相互资助。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凭据居民居住状况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运动。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发生,一个社区内居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少于三十人。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

  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卖力,接受居民监视,联系所在居民小组和居民,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加入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聚会会议事项,向所在居民小组转达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决定,并发动居民遵守和执行;加入社区议事协商运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发生;凭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发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实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和街道建设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制定选举事情方案,指导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事情。

  居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推选发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凭据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四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执法、规则,发动居民依法加入选举;

  (二)制定选举事情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事情人员;

  (四)依法对加入选举的人员进行审查、挂号并宣布选民名单;

  (五)主持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确定并宣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宣传介绍候选人;

  (六)确定并通告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投票所在和投票时间;

  (七)主持投票选举,组织无记名投票、果真计票,确认选举效力,就地宣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服务处存案;

  (八)受理有关选举事情的申诉;

  (九)总结选举事情,整理、建设选举事情档案;

  (十)治理其他选举事情事项。

  居民选举委员会遵循少数听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完成居民委员会事情交接之日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推选其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街道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宣布。接纳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宣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宣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定,并宣布处置惩罚结果。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换届选举事情指导机构卖力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居民晤面,介绍候选人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覆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凭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并分设投票站。确有须要的,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选举大会应当就地宣布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肩负监票、唱票、计票等事情。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因故不能加入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凌驾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情况应当提前通告。

  第十九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接纳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加入投票,选举有效;接纳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代表的过半数加入投票,选举有效;接纳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凌驾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加入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加入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恰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条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免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免职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视委员会提出。

  免职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凭据发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凌驾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免职事情进行监视。须要时,街道服务处可以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被提出免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告退申请,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通过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补选。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当实时补选。

  第二十三条 居民聚会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召开居民聚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本社区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加入,居民聚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代表聚会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聚会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代表聚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加入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聚会会议有权取消或者变换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居民代表聚会会议有权取消或者变换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需由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居民聚会会议、居民代表聚会会议。

  召开居民聚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聚会会议时间、所在和议题等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居民无法现场加入聚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加入聚会会议。

  召开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宣布聚会会议时间、所在和议题等,其他居民可以列席聚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集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条约的建议。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条约经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由居民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存案。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居民委员会建设健全常态化的社区议事协商机制,推广议事厅、恳谈会等议事协商平台,推动议事协商向住宅小区、居民院(楼)、楼宇单元等延伸,引导居民和驻社区单元主动加入社区治理。

  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服务处,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主体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居民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尊重相关各方利益,保证各方平等表达意见建议,引导告竣协商共识。协商确定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书面纪录并果真,实时组织实施或者督促落实;需要提交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的,应当召集相关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果真透明的事情原则,建设健全种种事情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居务果真制度,凭据划定实时宣布相关事项,接受居民的监视。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明显所在设置牢固的居务果真栏和意见箱。勉励居民委员会接纳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果真。

  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本社区居民对居务果真的意见,接受居民查询,并作好回复事情。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依法建设居务监视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事情进行监视。

  居务监视委员会成员由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在居民或者社区事情者中推选发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治理知识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视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视委员会向居民聚会会议和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卖力并陈诉事情,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聚会会议和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加入各项协商运动。

  居务监视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撤换。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以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权衡尺度,由居务监视委员会主持并宣布评议结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居务监视委员会予以宣布。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指导,街道服务处卖力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实时宣布。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视委员会应当建设居务档案。居务档案的归档规模、保管期限和利用查询等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日常运转经费、成员酬金凭据本市划定予以保障。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从居民委员会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运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服务处以及区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经居民聚会会议或者居民代表聚会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凭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元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果真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助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实时宣布,接受居民监视。

  本市通过购置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公益运动和社区服务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区服务领域。

  第三十五条 本市凭据国家划定体例社区事情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居民委员会肩负。

  第三十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相关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勉励创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开展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掩护等便民利民服务。

  居民委员会治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运动,需要租用公有衡宇的,衡宇治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计划和实施,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凭据服务居民的需要依法依规向社区推送数据资源。

  第三十七条 本市分级分类开展笼罩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事情者、居务监视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资助提升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措施划定的街道服务处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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