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8日PA视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1993年11月26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 “关于修改《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措施》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当在义务教育到达普及尺度的基础上,牢固普及结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并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基础单薄学校的建设,并办妥一批高水平的学校。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目标,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生长,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基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治理。都市地域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两级治理,农村地域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治理。办学和治理职责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主管实施义务教育的经常事情。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教育事情建设检查、考核、监视和赏罚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街道服务处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事情以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评估和指导,保障有关义务教育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划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域、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中小学校,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山区应当缔造条件设置投止制学校。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转移,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体例部门存案。
勉励支持企业事业单元、队伍、社会团体和公民小我私家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学校开办、停办,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治理和监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残疾儿童检查、确认、挂号和组织入学制度,为盲、聋哑和智力障碍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为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
第九条 本市种种公办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杂费尺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向学生收取用度。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学校卖力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杂费的措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在新学年开学时入学,接受划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还需附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适龄儿童、少年不定时入学或者辍学的,由当地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仍不纠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接纳有效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教育行政部门、街道服务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校应当建设学生辍学陈诉制度和治理措施。对学生辍学隐匿不报和未接纳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治理权限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招用尚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违反的,由劳动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划定处罚。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发给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个体营业执照。违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治理措施和有关划定,不得随意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凭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生、转学生。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和学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听从学校治理。
第十四条 外地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证明,凭据本市有关划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中小学教师、干部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干部应当体贴、敬服全体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生理有缺陷以及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违反的,由学校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小学、低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当划分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结业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同等学力,以及相应的教学能力。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小学、中学校长应当划分具有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以上教师职务,以及领导和治理学校的能力,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及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和生长师范教育,使师范院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勉励和发动优秀的初中、高中结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并组织在京非师范高等院校为本市培养、培训师资。
市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师范结业生服务期制度。师范结业生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从事教育教学事情。
勉励非师范高等院校结业生和其他切合教师条件的人员应聘到中小学任教。应聘任教的人员应当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教师、教育行政干部进修院校的建设,并接纳多种形式培训教师。教师、教育行政干部进修院校应当做好本市在职教师、干部的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事情。
第十九条 现任教师调离中小学校改做其他事情,应当经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保障教师的正当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职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使教师的平均人为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并逐步提高,勉励教师恒久从事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拨专款修建中小学教职工宿舍,并在建设、租赁、出售方面,实行优先、优惠。伉俪一方为中小学教职工的,另一方的所在单元在分配住房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优秀的教育事情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山区教育事情者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予以保证。
市、区(县)财政用于中小学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事业费的公用部门实际上逐年增长。两个增长的盘算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域和少数民族地域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凭据国务院划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具体使用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财政收入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凭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划定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人民教育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生长校办工业,开展勤工俭学。
勉励种种社会力量、境外民间组织和小我私家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定时拨付,不得拖欠,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家侵占、克扣、挪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其他渠道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治理和监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划定向中小学校征收用度和摊派。违反的,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尺度新建、扩建和改建校舍。
各级计划部门制定城乡建设生长计划,必须包罗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城乡新建、改建住宅区,必须凭据本市划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时按尺度计划和建设中小学以及校外教育设施,交付教育部门使用。散建住宅,应当凭据有关划定交纳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度,并提取一定比例交付教育部门增加教育设施。违反本款划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旧城革新中,合理计划中小学校的结构,并凭据本市中小学校舍计划面积尺度部署用地。
城乡建设需要拆迁中小学校的,占地拆迁部门应当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赔偿,并保证学生正常就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建设文体、科技运动场所,凭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教学设备配备尺度,配备和增补图书资料、教学仪器、文体器材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增强校产的维护和治理。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土地治理部门批准,中小学校的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违反的,由市土地治理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禁止公办中小学校擅自出租校舍和园地。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和园地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的,不得故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并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收租金,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和园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园地、设备和其他工业,不得扰乱和故障教学秩序。违反的,依情节轻重,划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措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