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9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宁静生产的监视治理
第四章 生产宁静事故的应抢救援与视察处置惩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淘汰生产宁静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工业宁静,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以下简称《宁静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单元(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元)应当遵守《宁静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执法、规则对消防宁静和门路交通宁静、铁路交通宁静、水上交通宁静、民用航空宁静另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三条 宁静生产治理,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本单元生产经营运动的特点,增强宁静生产治理,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宁静生产条件,确保宁静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全面卖力。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宁静生产方面的正当权益,对单元执行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情况进行监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宁静生产事情的领导,将宁静生产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实时协调、解决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卖力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宁静生产事情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卖力人对分管规模内的宁静生产事情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指导、协和谐监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宁静生产监视和治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视、领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划分对消防、门路交通、修建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凭据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卖力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增强对有关宁静生产的执法、规则和宁静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宁静生产意识和宁静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宁静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宁静事故、加入抢险救护、宁静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宁静生产监视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具备下列宁静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切合有关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要求;
(二)矿山、修建施工单元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元依法取得宁静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健全宁静生产责任制,制定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运动相适应的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元及矿山、修建施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依法经宁静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及格;
(七)从业人员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特种作业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专门的宁静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执法、规则和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划定的其他宁静生产条件。
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的单元,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运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对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设、健全并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宁静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宁静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宁静生产事情,实时消除生产宁静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七)实时、如实陈诉生产宁静事故。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罗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运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制定的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罗:
(一)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宁静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宁静治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治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治理制度;
(六)宁静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
(七)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处置惩罚制度;
(八)其他保障宁静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具备的宁静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元的决策机构、主要卖力人或者小我私家经营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宁静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结果肩负责任。
矿山、修建施工单元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元实行提取宁静用度制度。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宁静用度,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宁静生产事项:
(一)宁静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宁静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宁静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宁静生产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对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纪录,并凭据划定的期限生存。
第十九条 宁静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宁静生产执法、规则和规章;
(二)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宁静操作技术;
(四)宁静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宁静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宁静事故案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主要卖力人、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元接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质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执法、规则对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修建施工单元和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元以及从业人员凌驾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元,应当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凭据国家者市关划定执行。
前款划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划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宁静生产治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宁静设施设计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元申请宁静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宁静专篇;
(三)宁静评价陈诉;
(四)有关宁静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元资质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宁静设施设计需要变换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凭据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对宁静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及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元申请宁静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宁静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宁静设施的综合陈诉;
(三)宁静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宁静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革新和报废,应当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对宁静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调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调养、检测应看成好纪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调养、检测纪录应当包罗宁静设备的名称和维护、调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切合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宁静警示标志。
宁静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民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对重大危险源应当挂号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见告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接纳的应急措施。
登建档当包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所在、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将本单元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宁静措施、应急措施报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存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划定的宁静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堆栈周边的宁静防护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修建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划定的宁静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切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流通的出口。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关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在团体条约或者劳动条约中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宁静、防止职业危害等宁静生产事项。
生产经营单元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宁静事故伤亡依法应当肩负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及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钱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本单元生产经营运动的特点,对宁静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纪录在案,并凭据划定的期限生存。
生产经营单元对本单元存在的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接纳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元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实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接纳须要的宁静措施,并实时向所在地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陈诉。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宁静、牢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元的危险作业治理制度,部署专门人员卖力现场宁静治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宁静措施的落实。作业前,卖力现场宁静治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宁静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元、租赁单元签订专门的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元不得出租存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馆、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民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元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宁静出口和切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流通;
(二)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宁静措施和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配备应抢救援人员;
(四)有关卖力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抢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五)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宁静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抢救援职责;
(六)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凌驾划定的容纳人数。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元举办大型社会运动的,应当制定切合划定要求的运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履行审批手续。
运动举办期间,举办单元应当落实各项宁静措施,保证运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宁静运转,配备足够的事情人员维持现场秩序,须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元应当接纳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加入运动的人数在宁静条件允许的规模内。
第三章 宁静生产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七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运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宁静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宁静生产事情实行目标治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聚会会议,专题研究当地域宁静生产事情,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治理。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宁静生产事情进行综合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宁静生产作进行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凭据当地域宁静生产事情的需要,明确卖力宁静生产事情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当地域宁静生产事情,对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或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实时向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陈诉。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宁静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宁静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宁静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元宁静技术革新;监视治理国家部署的宁静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部署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宁静生产事情的指导,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宁静质量事情尺度,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质量尺度化事情。
第四十一条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宁静距离规模内,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修建物、构筑物。
对不切合划定宁静距离要求的修建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接纳其他保障宁静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重大危险源存案事情制度,增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四十三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凭据事情需要,配备宁静生产监视检查人员。
宁静生产监视检查人员执行监视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视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所在、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置惩罚情况,作出书面纪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元的卖力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检查的重点为宁静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宁静标志的设置情况、宁静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宁静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举办大型社会运动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宁静措施的落实、运动场所设备设施宁静运转以维护现场序事情人员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举办单元落实相关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历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元接纳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历程中无法保证宁静的,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元全部或者部门停产停业,或者接纳其他限制措施;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运动。
第四十七条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在监视检查历程中有凭据认为生产经营单元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切合保障宁静生产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或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陈诉或者举报。
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果真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宁静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考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质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卖力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生产经营单元存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或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陈诉。
第五十条 区、县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宁静事故隐患陈诉的,应当实时视察、了解有关情况,组织协调消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应当实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接纳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权限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时陈诉市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有关情况,向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加入政府投、政府融资建项目和政府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加入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第五十二条 矿山、门路交通运输、修建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元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行宁静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元发生生产宁静事故时,宁静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置惩罚所需资金。
第五十三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聚会会议或者重大运动期间,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凭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宁静生产治理措施,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接纳通告、简报、新闻宣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宣布全市宁静生产状况和生产宁静事故情况,实时果真严重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宁静事故的有关信息。
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设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纪录系统,纪录生产经营单元及其主要卖力人、小我私家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宁静生产运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置惩罚结果。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查询相关纪录。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设宁静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实时提供宁静生产执法、规则、尺度、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宁静生产信息相同制度,相互通报有关宁静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视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实时将有关宁静生产的政策和措施见告生产经营单元,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宁静生产信息的宣传事情。
第五十六条 新闻、出书、广播、电视等单元应当对违反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行为进行舆论监视,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民众进行宁静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第四章 生产宁静事故的应抢救援与视察处置惩罚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当地域特大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建设应抢救援体系。
第五十八条 特大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应抢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抢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四)应抢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抢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抢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抢救援物资储蓄;
(九)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凭据本单元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运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设应抢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抢救援人员,储蓄须要的应抢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可以委托专业应抢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制定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应抢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简直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抢救援预案启动法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抢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抢救援设备器材的储蓄;
(七)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元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陈诉本单元卖力人。
单元卖力人接到事故陈诉应当迅速启动应抢救援预案,接纳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淘汰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实时、如实陈诉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元卖力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掩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看成出标志和书面纪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元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扑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二条 发生生产宁静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实时将受伤人送到医疗机构,垫付医疗用度。
第六十三条 事故视察处置惩罚应当凭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实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置惩罚意见。
事故视察和处置惩罚的具体措施,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挠和干预干与对事故的依法视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置惩罚。
第六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系统生产宁静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陈诉同级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六条 执法、规则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执法责任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执法、规则没有划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划定。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凭据划定的权限、条件和法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宁静事故隐患的;
(二)未凭据划定履行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责任的;
(三)发生生产宁静事故,未凭据划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工业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宁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陈诉的;
(五)阻挠、干预干与生产宁静事故视察处置惩罚或者生产宁静事故责任追究的。
特大生产宁静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条例划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元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未履行本条例划定的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免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依照前款划定受刑事处罚或者免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何生产经营单元主要卖力人。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凭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划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未凭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切合划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钱币形式、其他物品替代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划定,未部署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宁静治理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未与承包单元、承租单元签订专门的宁静生产治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条约、租赁条约中约定各自宁静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出租存在生产宁静事故隐患设备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宁静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划定,在本市举办重要聚会会议或者重大运动期间,未执行专项宁静措施的,责令限期纠正;拒绝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运动。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元不具备本条例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馆、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民众聚集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元不具备本条例划定的宁静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元主卖力人违反划定,对产宁静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宁静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元的责任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执法、规则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5日PA视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凭据1995年7月27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PA视讯市劳动掩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凭据1997年9月4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PA视讯市劳动掩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PA视讯市劳动掩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