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计划与治理
第三章 生育调治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漫衍。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事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卖力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事情。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的开展。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用度。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中做出结果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计划与治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生长计划,结合当地实际,体例本行政区域人口生长的中、恒久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人口生长的中、恒久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卖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事情。
第九条 本市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漫衍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生长水平和资源、情况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卖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搜集和治理事情,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换和生长趋势的中、恒久预测事情。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赏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对本单元计划生育事情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凭据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感人口的治理事情。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挂号事情中做好宣传教育事情;将计划生育服务、治理纳入社区服务事情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视及技术人员培训事情;凭据国家划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凭据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生长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切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康健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书、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情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治理和服务事情。
第十四条 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事情,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配合卖力治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感人口的计划生育事情,凭据《流感人口计划生育事情治理措施》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治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伉俪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配合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正当权益受执法掩护。
第十六条 勉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一对伉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伉俪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伉俪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而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有身的;
(四)再婚伉俪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事情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伉俪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体现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伉俪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恒久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划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伉俪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治理,具体治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划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划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人为或者解除劳动条约;不休奖励假的,凭据女方一个月基本人为的尺度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凭据本条前款划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伉俪生育(包罗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伉俪双方申请,经所在单元核实(没有单元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发给《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怙恃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元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怙恃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治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伉俪双方所在单元依照有关划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怙恃,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怙恃优先治理养老保险。农村部署宅基地,对独生子女怙恃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生长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伉俪,不领取《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划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伉俪凭据划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体现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元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怙恃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怙恃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凭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生长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划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资助的具体措施,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设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淘汰出生缺陷,提横跨生婴儿的康健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设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肩负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伉俪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卖力发放,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增强监视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缔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宁静、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育龄伉俪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淘汰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子女的伉俪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伉俪免费享受国家划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元证明,享受国家划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宁静。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判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此外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执法、规则已有划定的,依照相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生育子女的伉俪,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育费。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划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伉俪,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划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临盆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人为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小我私家、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划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一条 育龄伉俪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划定生育的,伉俪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元,并凭据目标治理责任制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划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修订的《PA视讯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PA视讯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措施》和《PA视讯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