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发〔2021〕162号
PA视讯市检察院各分院、各区院、PA视讯铁检院,各区监察委员会、教委、公循分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康健委、团委、妇联:
为切实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掩护,实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建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现将PA视讯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委员会、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康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关于建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人民检察院
PA视讯市监察委员会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
PA视讯市公安局
PA视讯市民政局
PA视讯市司法局
PA视讯市卫生康健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PA视讯市委员会
PA视讯市妇女联合会
2021年11月25日
关于建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掩护,实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执法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九部门《关于建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PA视讯市未成年人掩护事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落实本意见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实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生长的纪律和特点,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掩护。
第三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在事情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陈诉。
第四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强制陈诉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民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陈诉主体陈诉的情形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相关质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强制陈诉主体包罗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
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元,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掩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在事情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康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情况包罗: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耸诳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有身、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有身、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等情况,存在或疑似存在受抵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存在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恒久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卖淫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康健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
第七条 本意见划定的陈诉主体发现正在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立即陈诉;发现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陈诉。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元、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开端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质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在遇到切合强制陈诉要求的情形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划定书写、纪录和生存相关病历资料。
第九条 凭据本意见划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当凭据主管行政机关要求陈诉存案,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开端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凭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治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统领的,实时移送有统领权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治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接纳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元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置惩罚纪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凭据有关划定全面提供。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元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见告报案单元。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增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视。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建设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掩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须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视察评估等掩护措施。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援助机构应当凭据执法及有关划定实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执法援助。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实时启动司法救助。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未成年人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治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掩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宁静掩护令。
检察机关发现监护人不宜继续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建议或者支持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单元或人员依法向法院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康健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陈诉事项、陈诉受理情况以及陈诉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十八条 相关单元、组织及其事情人员应当注意掩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流传。私自流传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履行强制陈诉责任,对凭据划定陈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陈诉人不予肩负相应执法责任;对于滋扰、阻碍陈诉的组织或小我私家,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负有陈诉义务的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未履行陈诉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元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元或者单元主管人员阻止事情人员陈诉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恒久不重视强制陈诉事情,不按划定落实强制陈诉制度要求的,凭据其情节、结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元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视察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视。对于事情中发现相关单元对本意见执行、羁系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视纠正,加大对强制陈诉执行情况的监视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实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获得妥善掩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实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第二十四条 强制陈诉责任单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规模内指导、督促责任单元严格落实本意见,并通过年度陈诉、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增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元和人员的未成年人掩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五条 建设PA视讯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联席聚会会议制度。市检察院、市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为成员单元。
市检察院为联席聚会会议牵头单元。联席聚会会议事情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主要卖力联席聚会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事情。
联席聚会会议主要议题是通报强制陈诉制度执行情况;研究事情措施;实时研究解决强制陈诉制度执行中泛起的新情况、新问题;编撰强制陈诉典型案事例等。
联席聚会会议接纳定期聚会会议与不定期聚会会议相结合形式。定期聚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不定期聚会会议由成员单元凭据事情实际需要,报联席聚会会议事情办公室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元应增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陈诉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掩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气氛。注重向社会宣传“110”报警电话及12345(PA视讯市未成年人掩护热线)、12338(PA视讯市妇女服务热线)、12355(PA视讯市青少年心理与执法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12348(公共执法服务热线)等未成年人维权电话,流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引导民众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