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宣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元和社会民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事情,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宣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行政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出修改,将“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存案治理。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将上述2项许可改为存案治理并细化完善存案要求。此外,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许可的审核模式进行优化,由现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核,调整为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