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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事情的措施》的通知_市政府办公厅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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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17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5〕11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5-03-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事情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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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事情的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事情的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PA视讯市委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革新创新深入推进城乡生长一体化的意见》(京发〔2013〕4号)、《PA视讯市建设征地赔偿安置措施》(市政府第148命令)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机制,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征地超转人员是指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凌驾转工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规模内经有关部门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

  第三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的接收尺度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尺度,具体尺度每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征地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尺度的,凭据其退休费尺度接收。

  第四条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用度的接收尺度,每年由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凭据本市上一年度征地超转人员月人均医疗用度支出额等确定。

  第五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金额,由征地单元在征地时,以区县政府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的接收尺度为基数,凭据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盘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凌驾22年)。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用度金额,由征地单元在征地时,以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确定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用度的接收尺度为基数,凭据10%的比例环比递增核算(从转居时实际年龄盘算至82周岁,病残人员最高不凌驾22年)。

  核算金额的公式为:每位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的总金额=月生活补助用度接收尺度×12×(1.10n-1)/10%+月医疗用度接收尺度×12×(1.10n-1)/10%。其中,n指征收用度的年限;10%指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的环比递增系数;12指12个月。

  第六条 征地单元在凭据尺度核算金额后,应将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一次性交付接收治理部门。该资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七条 对新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凭据其生活补助用度的接收尺度,为其支付接收第一年的生活补助用度。

  第八条 自2015年起,参照本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中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政策,确定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支付尺度的调整幅度。

  第九条 在2015年调整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支付尺度时,对生活补助用度低于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征地超转人员,以2014年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作为其生活补助用度支付尺度的调整基数。

  第十条 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待遇,凭据《PA视讯市民政局PA视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A视讯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治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主要以征地赔偿费为主,不足部门由财政资金保障。2004年7月1日前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其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的不足部门由市财政专项保障;2004年7月1日以后接收的征地超转人员,其生活补助用度和医疗用度的不足部门由区县财政专项保障。

  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是做好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保障事情的责任主体,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本区县征地超转人员的日常服务治理事情。市民政部门卖力指导全市征地超转人员的服务治理事情。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执行后,切合接收条件的征地超转人员不得由街道(乡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元或其他组织自行治理。

  区县政府应尽快将目前不在民政部门治理规模内的征地超转人员纳入治理规模。具备条件的区县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将有关征地超转人员移交民政部门治理。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市民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尺度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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