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6〕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PA视讯事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革新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革新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革新为动力,着力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革新、创新人口服务治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基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挂号户口的正当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挂号、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本市户口挂号政策,禁止设立不切合户口挂号划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增强户口挂号治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挂号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本市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
(一)不切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怙恃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团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怙恃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凭据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挂号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如判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存案、具有法医物证判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挂号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治理相关政策划定治理。
(二)未治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怙恃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治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判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存案、具有法医物证判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怙恃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挂号户口。
(三)未治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规模内捡拾未治理收养挂号,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怙恃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凭据划定治理收养挂号,凭申领的《收养挂号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挂号户口。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规模内捡拾未治理收养手续,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怙恃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凭据划定向公证机构申请治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考核实尚未治理户口挂号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挂号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泛起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取消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挂号。
(五)农村地域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本市农村地域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考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挂号。恢复户口挂号后,切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治理户口迁移挂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凌驾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历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凌驾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逾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治理户口迁移挂号。不切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结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挂号;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挂号。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怙恃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海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怙恃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挂号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如判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的,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存案、具有法医物证判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挂号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治理相关政策划定治理。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切合本市户籍治理相关政策划定的,本人或者肩负监护职责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考核实后挂号户口。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增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实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事情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要增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凭据职责分工,规范受理审批法式,严格事情要求,实时治理无户口人员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要认真做好事情配合和衔接,建设定期会商机制,实时研究解决种种疑难问题;要增强对各区的督促指导,对责任不落实、事情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纷歧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同时,抓紧按法式做好有关户口挂号、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规则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准备事情。
(三)认真核查挂号
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挂号质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要增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的存案和比对核验,以及对查找不到生怙恃的社会弃婴及儿童的DNA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并实时将治理无户口人员户口挂号情况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四)严格依法服务
无户口人员挂号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挂号事情。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挂号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质料真实、正当、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户口的,依法依规注销本市户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以前文件划定与本实施意见划定纷歧致的,按本实施意见划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