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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的通知_市政府办公厅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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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宁静、司法/司法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1-11-10
  5. [成文日期] 2021-11-05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21〕1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1-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48期(总第732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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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2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的贯彻实施事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以下简称三个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个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PA视讯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历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公示措施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视的运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收罗、通报、审核、宣布、取消和更新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全面、主动、实时、准确。

  第六条 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所在、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视电话。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还应当宣布受委托组织名称和委托书;

  (二)各执法主体的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的姓名、单元、执法证号码及样式信息。有执法服装、标志的,还应当公示服装、标志的样式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工具、治理条件、治理方式、治理流程、法定时限、允许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质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流程;

  (六)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法式、救济渠道、裁量基准、听证尺度;

  (七)用于收集、牢固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所在;

  (八)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前款划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接纳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运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事情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为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事情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事情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运动时,应当按划定着装。有统一执法标志的,还应当规范佩戴相关标志。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视检查、视察取证、接纳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运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讲明身份并主动见告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治理业务名称和治理人员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包罗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历程、行政执法结果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行政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罗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治理工具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历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凭据考试结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结果信息;

  (二)接纳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切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接纳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接纳宣布招标或者拍卖通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果真听证的,应当接纳宣布听证通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所在、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其他执法历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执法、规则、规章另有划定外,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主动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可以接纳公示决定书或者摘要信息的方式。

  公示决定书的,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工业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小我私家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公示摘要信息的,应当公示执法工具(小我私家隐去真实姓名)、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决定日期、决定书编号以及作出决定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检查结果公示接纳公示摘要信息的方式。公示信息应当包罗检查工具(小我私家隐去真实姓名)、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结论以及检查单编号、检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十六条 切合下列情形,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执法、行政规则禁止果真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宁静、公共宁静、经济宁静或者社会稳定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涉嫌犯罪、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视察处置惩罚或者正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视察处置惩罚中的案件,以及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视察处置惩罚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关卖力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延期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设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治理情况;

  (五)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治理情况;

  (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治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更新。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换、取消、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撤回已公示的信息并果真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存在正当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视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实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正当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实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果真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政府信息果真相关划定治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信用信息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凭据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归集治理的划定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法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历程进行纪录的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执法全历程,是指从行政执法法式启动直至执法法式完结经历的历程。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税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历程自接收相关治理质料开始,包罗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法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历程自检查运动开始,包罗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法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判定、责令纠正等特别法式环节。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历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罗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决定、送达、实施、赔偿、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历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罗受案、立案、视察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抽样视察、先行挂号生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历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罗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法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法式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应当遵循正当、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应当接纳文字纪录、音像纪录等方式。

  文字纪录可以接纳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纪录。音像纪录可以接纳执法纪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纪录。

  第七条 纸质文书纪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历程纪录的要素应当包罗时间、所在、执法人员、执法工具、执法事项等历程性信息。

  纸质文书纪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治理的划定执行。

  第八条 勉励行政执法机关接纳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历程进行纪录和治理。

  第九条 对查封扣押工业、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康健、重大工业权益的现场执法运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纪录。

  对现场执法、视察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通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历程,要凭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纪录。

  勉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历程进行纪录。

  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对使用音像设备纪录执法历程有强制性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条 音像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纪录应当包罗纪录时间、纪录所在、执法人员、执法工具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差异角度,同时进行不中断纪录。

  音像纪录历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音像纪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纪录的,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导出和存储音像纪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

  行政执法纪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凭据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法历程的文字纪录生存期限凭据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的生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纪录生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音像纪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生存期限凭据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生存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伪造、改动、编辑、剪辑执法历程的原始纪录;不得在生存期内销毁执法历程的文字纪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纪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历程纪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不向社会果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凭据保密事情的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历程纪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历程纪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历程纪录,应当凭据档案治理有关划定治理查阅、复制手续。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执法规则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措施。

  公安、国家宁静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制审核,凭据国家或者相关部门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事情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团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依据、法式存在正当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纠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卖力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卖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肩负法制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卖力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事情并对审核意见卖力。

  经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构(含政务服务机构)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授权规模内具体肩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接纳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法式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撤回或者取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法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庞大、涉及多个执法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执法、规则划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拆除修建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正当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征收或者征用衡宇、土地的决定;

  (二)征收或者征用车辆、设施、设备等正当工业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条 执法、规则、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规模有明确划定的,凭据有关划定执行;没有明确划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治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凭据本措施第五条至第十条的划定,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因执法、规则、规章变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应当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 具体承办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的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应当将下列质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对提交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执法适用、法式的正当性卖力:

  (一)完整的卷宗质料;

  (二)治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质料。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质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正当;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工具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正当、充实、确凿;

  (六)执法法式是否正当;

  (七)执法、规则、规章适用是否准确;

  (八)治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办案机构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逐项对照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中提出的正当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相同;经相同仍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卖力人团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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