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4〕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掩护中外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生长本市文学、艺术和科技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事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的请示
市政府:
依据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的精神,为依法掩护中外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公民及作品使用者的执法意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是繁荣和生长文学、艺术、科技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规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著作权的执法、规则,是全体公民、法人、非法人单元应尽的义务。各地域、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所属人员不停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各新闻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配合做好宣传教育事情。
二、新闻、出书、广播、影视、邮政、电信通信、海关等有关部门,各音像制品、盘算机软件制作和生产销售单元,以及使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单元,都应凭据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认真检查本部门、本单元在执行该划定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法式,接纳有力措施,防止发生侵权行为。
三、凡使用外国作品的,须经外国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未取得授权或许可的,均属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今后凡需使用中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均应凭据有关著作权的执法、规则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条约。其中,与境外著作权人签订的图书出书条约和委托复制加工的音像制品条约,均应按有关划定,由市版权治理部门审核挂号后方能履行。
五、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而被停止使用的作品、制品,应退回原出书、制作单元或由市版权局会同市工商行政治理、新闻出书、文化、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集中处置惩罚。
六、对违反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划定》的,依照著作权的有关执法、规则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即转发执行。
市版权局
199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