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绿化隔离地域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速本市绿化隔离地域建设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速本市绿化隔离地域建设的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域的各项建设任务,凭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速本市绿化隔离地域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因地制宜、接纳多种方式实现绿化。勉励在绿化隔离地域生长种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工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接纳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尺度必须到达大情况绿化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实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域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尺度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及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尺度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凭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修建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尺度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工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修建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工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域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接纳“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工业项目,免收种种审批用度。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域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如农户违反条约划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团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团体经济组织要增强教育和治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种种绿色工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相助等形式加速绿色工业的生长。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速绿化隔离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域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落实,区(县)、乡(镇)、村卖力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计划和土地治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钱币赔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赔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衡宇所有权证。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接纳农民相助建房的方式,也可由团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接纳相助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组建住宅相助社,并作为业主单元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开发,按有关划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增强对住宅相助社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团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门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赔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部署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赔偿。建设农民自住衡宇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团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治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置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赔偿尺度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置自住房的修建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盘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盘算,也可凭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置尺度。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接纳钱币赔偿的方式进行衡宇拆迁,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与团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修建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置权部门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相助社的有关划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条约后,双刚刚可签订转让条约。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治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置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域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门)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尺度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尺度部署建房用地。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相助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加入所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盘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看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衡宇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革新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计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域内,公安部门停止治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元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 勉励农民生长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工业,计划部门要凭据集中生长的原则,部署相应的生长用地。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域生长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挂号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域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凭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域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增强对企业改制事情的指导和服务,加速审批速度,集中治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种种用度。
第二十条 勉励绿化隔离地域的农民以种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种种工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域内由开发建设单元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治理权限,划分由市、区(县)两级计划、建设和绿化部门卖力,督促建设单元按计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定期完成绿化的单元,要依据执法规则及政策划定,制定具体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卖力监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凭据《PA视讯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计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计划绿化隔离地域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元,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接纳有力措施,加速绿化建设的实施法式,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划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