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果真宣布)
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越发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执法规则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PA视讯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统筹推进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首都高质量生长提供有效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计划引领,优化结构。认真落实《PA视讯都市总体计划(2016年—2035年)》,紧密围绕“四其中心”都市战略定位,有序疏解非首都功效,改善人居情况,优化提升首都功效。落实“两线三区”全域空间管制要求,引导生产、生活空间向集中建设区结构,连续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减量,推动都市可连续生长。
2.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强化政府在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历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机制,促进计划实施。充实发挥市场作用,勉励产权主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加入,引发市场活力。
3.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合理部署生产、生活空间修建规模,科学配置资源要素,充实发挥重点功效区的刊行动用和轨道交通的辐射优势,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职住平衡,补齐都市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都市高质量生长。
(三)适用规模
本意见中所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现状国有建设用地中计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
各区政府(以下所称各区,均含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称各区政府,均含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分区计划,以土地使用效率为重点,突出土地集约利用度,统筹开发强度、经济效益、人口情况资源等方面指标,对本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需盘活利用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四)实施路径
勉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羁系平台进行转让或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储蓄机构名录的机构收储(可带地上修建物)。
勉励国有企业探索建设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衡宇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二、支持政策
(一)修建规模指标
在切合分区计划确定的规模总量、结构结构、管控界限的基础上,各区在统筹盘活利用时,结合控制性详细计划,勉励在本区规模内或企业权属规模内对修建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可实施跨区统筹。
对于切合首都都市战略定位且有助于推动都市高质量生长的高精尖工业项目,或用地混淆、空间共享、功效兼容的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其修建规模指标经区政府统筹后予以优先保障。
(二)用地功效兼容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进行用地功效兼容,具体要求凭据本市建设用地功效混淆使用相关划定执行。
勉励工业用地混淆利用,单一用途工业用地内,可建其他工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凌驾地上总修建规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凌驾地上总修建规模的15%。
(三)修建功效转换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切合本市建设用地功效混淆使用相关划定的存量修建可进行功效转换。
重点功效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在切合计划、权属稳定、落实修建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宁静要求的前提下,勉励利用现状修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中涉及的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凭据盘活利用的差异形式和具体情况,可接纳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
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项目,可结合计划情况,合理约定出让年限,但不得凌驾相应用途法定最横跨让年限。
以弹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让年限不得凌驾20年。以恒久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凌驾20年。到期后可按划定申请续期。
(五)异地置换
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切合计划及本市工业生长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部署工业用地。
切合都市副中心生长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元,在疏解至都市副中心时,允许其新建或购置办公场所;切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凭据计划建设用地尺度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部署用地,所收回的土地由属地域政府依法部署使用。
(六)过渡期政策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生长本市重点支持工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治理改变用田主体和计划条件的手续时,除切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治理,但执法规则、行政划定等有明确划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条约等有划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市、区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实行过渡期政策企业的事中、事后羁系和服务。
(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用地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划定执行。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最长不凌驾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在切合计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以及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运转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事业单元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变换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衡宇,稳定换土地用途,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补缴土地价款。经盘活利用生长高精尖工业项目的,土地价款按本市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相关用地政策执行。
(八)用地功效保障
为保障工业用地生长空间,“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效区,需在工业用田主导功效稳定的前提下,实施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
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衡宇不得支解转让。
对经营性的教育、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工业进行抵押融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配合做出允许,在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运动连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三、保障措施
(一)增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增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本区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事情,勉励结合区域实际试点创新;结合都市空间结构、各圈层重点任务,组织体例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实施计划。市相关部门要结合事情职责,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实时协调实施。市区两级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事情协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做好服务保障
各区政府要掌握本区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和盘活潜力,统筹区域资源及计划指标,推进项目实施。市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法式,做好指导、服务事情,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对存量再利用的工业用地,通过签订增补羁系协议约定工业绩效、环保节能等要求,并将不动产转让、土地退出条件等内容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治理。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门要完善考核、激励政策机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做好实施评估
各区政府要做好事前谋划、事中协调、事后羁系,动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增强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市有关部门要实时完善配套政策和羁系措施,增强宣传引导、政策解读、案例总结与经验推广,提高精准施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