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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标语宣传品设置治理划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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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情况掩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7〕200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7-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标语宣传品设置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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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治理,维护都市容貌和都市情况的整洁、优美,凭据《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门路、广场、车站等果真场合和临街修建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治理事情,区、县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凭据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治理事情。

  交通、公安、计划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治理事情。

  第四条 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牢固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 牢固宣传设施应当凭据计划统一设置。牢固宣传设施计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由市政治理行政部门会同计划、交通等行政治理部门统筹体例。

  牢固宣传设施包罗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域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运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天安门广园地域;

  (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域,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域,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域;

  (三)长安街(即东起开国门西至再起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牢固宣传设施。举办运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运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域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运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运动期间;运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 牢固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PA视讯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切合划定的设置尺度。具体设置尺度由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宣布实施。

  第九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治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运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执法、规则运动除外。

  第十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切合划定的设置尺度;

  (二)与周围市容情况相协调;

  (三)内容切合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四)举办的宣传运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规模内设置标语宣传品和在下列地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卖力审查批准:

  (一)天安门广园地域;

  (二)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

  (三)首都机场、PA视讯西站。

  前款划定以外的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由设置地的区、县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卖力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质料:

  (一)《设置标语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运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

  (四)切合本划定第十条第(一)、(四)、(五)项划定的证明质料。

  市政治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质料齐全且切合划定形式的,应立即时受理;对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予设置的决定,应当予以果真。

  第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被批准人应当凭据批准的规模、所在、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第十五条 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宁静、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运动结束后,应当实时撤消标语宣传品。

  第十六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不得接纳在修建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以及其他影响都市容貌和情况卫生的方式;不得影响交通、照明、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宁静。

  第十七条 市政治理行政部门和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时核实、处置惩罚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四条划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牢固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十四条划定,未经批准或者不凭据批准的规模、所在、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宣传设施不宁静、不牢固,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运动结束后不实时撤消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撤消的标语宣传品,责任人应当在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划定的期限内撤消;逾期不撤消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专业企业凭据划定代为撤消,所需用度由责任人肩负;对不支付用度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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