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划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勉励公民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做好拥军优属事情,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按本划定给予优待。
第三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按下列划定发给补助金。
一、入伍前是在职职工(包罗条约制工人,下同)的,由原所在单元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用度,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由单元预算中列支,工业企业由营业外收入中列支,商业企业由用度中列支,预算外单元由预算外列支。
二、入伍前是学生、待业青年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城镇义务兵生活补助证》领取。
前款划定的补助金,从批准义务兵入伍的下一个月开始发给。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眷属因建设征地按政府划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应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按本划定发给补助金。补助金由征地单元按本条第一款划定发给。
补助金的尺度,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考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或由军队特招入伍的,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或转为志愿兵的,不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义务兵补助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计为工龄。服役期间,原单元调整人为时,对应征入伍的职工应按本单元在职职工同等看待。
第六条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时,由原所在单元接收的,原单元应予晋升一级人为;新部署事情的,接收单元应予高定一级人为。
第七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条约制(协议制)工人,在企业应征入伍的,应参照正式职工入伍后的优待尺度执行;退伍后原招用单元应继续履行中断的条约或协议,或另行部署相应的事情。
第八条 本划定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监视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卖力解释。
第九条 本划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划定施行以前从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的优待,自本划定施行之日起,按本划定执行。1986年10月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对城镇居民中入伍的义务兵及其眷属优待的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