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治理暂行措施》,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收治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动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措施。
第三条 PA视讯市税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治理机关,卖力组织、监视本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产物)收得货款、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取得经营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发票,但付款方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置商品(产物)、接受劳务服务或其他服务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由PA视讯市税务局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套印“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法定标志,由PA视讯市税务局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伪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包罗: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其用途、付款单元名称、商品(产物)名称、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元、数量、单价、金额、巨细写累计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税务机关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发票使用中国文字,经PA视讯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同时套印中、外两种文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票按下列种类划分专用:
一、商品(产物)销售发票;
二、经营(服务)发票;
三、资金往来、调拨质料发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运动中的下列事项,应使用本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凭证):
一、负有代扣营业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代扣税款时使用《商业批发(扣缴营业税)专用发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小我私家(包罗外籍人员)酬金时使用《支付小我私家收入专用凭证》。
第九条 使用下列专业票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设计票样、自行印制,不套印“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在印制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一、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游乐场、舞会的入场券;
二、经PA视讯市税务局批准可不套印“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其他专用票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从事经营运动的,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治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当地发票。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本市从事经营运动的,应持外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治理证明单》,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发票,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凭证》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置。
发票使用数量较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行印制发票,发票式样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本措施划定的发票内容。发票式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元印章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第十二条 印刷单元凭PA视讯市税务局核发的《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准印证》承印发票。任何单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发证,均不得承印发票。
第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并领得《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准印证》承印发票的单元,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建设发票印刷治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指定专人卖力,并设专用库存放发票;
二、按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限定的数量和式样印制发票;
三、实时销毁印制发票历程中的所有残废页;
四、不得将承印的发票转托其他单元印刷;
五、指定专人治理“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严防丢失,禁止转借、转让、销毁,并按季向税务机关陈诉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增强发票治理,建设制度,专人卖力,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如实挂号《发票使用挂号簿》,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使用发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将整本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判定后处置惩罚。发票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清楚,加盖本单元财政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错的发票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生存。
外商投资企业开具发票后的发票存根,凭据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规则定的期限生存。销毁发票存根,必须造册挂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六条 使用盘算机填开发票的,必须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套有“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机外发票。机外发票须按号码顺序输入盘算机,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转业、迁移、合并、停业、终止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缴销或更换发票的,应在发生以上情况的越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伪造发票,禁止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禁止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在丢失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诉。
第十九条 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单元必须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视检查。
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均可向税务机关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按划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凭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唆使、容隐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可由税务机关吊销其税务挂号证、收缴发票。
一、不按本措施划定购置、保管、使用发票的;
二、由于治理不严,保管不善而丢失发票的;
三、转借、转让、倒卖、代开、撕毁、涂改、伪造发票以及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
五、伪造“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
六、发票承制单元丢失、转让、销毁“PA视讯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或不按本措施的划定印制发票的;
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承印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
八、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视检查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偷税、漏税、抗税的,除按本措施的划定给予处罚外,还应按税法有关划定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PA视讯市税务局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卖力对本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使用发票,可凭据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