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措施》,自198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情况掩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统一治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以贷款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PA视讯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治理。
第三条 基金从市环保局每年征收的超标排污用度于补助重点排污单元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25%。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门全部纳入基金。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划定支付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贷款计划,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凭据市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市财政局按第三条划定的比例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定期拨入市环保局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五条 基金贷款工具为向市环保局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元。
第六条 基金贷款使用规模为下列项目:
一、市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
四、为消除污染,实行并、转、迁单元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五、市环保局确定的其他治理污染源项目。
第七条 在基金贷款工具和使用规模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单元,可以申请使用基金贷款:
一、按划定缴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四、具备送还贷款能力。
第八条 切合本措施第七条划定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优先部署使用基金贷款:
一、市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需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使用基金贷款的单元,必须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附具可行性研究陈诉等文件,经其市级主管部门预审,建设银行核实送还能力后,报市环保局(中央在京单元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由建设银行同使用贷款单元签订协议,凭据协议投放贷款。
建设银行应当监视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市环保局报送贷款投放和接纳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凌驾3年,利息按季结清。贷款利率按国家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贷款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在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须经使用贷款单元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由使用贷款单元向市环保局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陈诉》,经市环保局批准,方准投产或使用。中央在京单元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直接组织验收。
对定期完成治理项目,验收及格而且治理效果显著的单元,经市环保局批准,可宽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由使用贷款单元用下列资金送还:
一、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送还贷款数额较大,使用上列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单元,经市财政局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一年度缴纳超尺度排污费的数额逐年送还,但还款时间自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凌驾3年。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单元要求变换或解除贷款协议,应通知建设银行,并报市环保局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贷款单元应当定期送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由建设银行凭据有关划定加收罚息,在贷款还清前不再批准使用基金。
第十六条 使用贷款单元挪用贷款的,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门或全部贷款,并按所挪用贷款的数额,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和单元卖力人,由其所在单元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卖力解释。
区、县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划定自198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