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生活用品展销会治理暂行划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生活用品展销会治理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生长,维护市场秩序,掩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凭据《PA视讯市掩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条例》的有关划定,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以下简称展销会)的单元和加入展销会展销商品的单元或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划定。
商业企业在本店堂内自办展销运动的,不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卖力对展销会进行监视和治理。
第四条 举办展销会的单元(以下简称举办单元)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举办单元外,举办展销会,必须经举办单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展商品属于市场紧缺商品的,还须凭据《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宁静守卫事情的暂行划定》,经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
第五条 展销会布展前,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举办单元,应提出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所在、规模、参展单元名称、参展商品类别和展销会治理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质料,报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存案;其它举办单元,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提出申请。
1、举办单元卖力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罗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所在、规模、参展单元名称、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元银行帐号、展销会卖力人姓名和办公所在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展销会治理措施。
第六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自接到举办展销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回复,对切合本划定所定条件的,发给《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元不得举办展销会。
第七条 加入展销会展销商品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挂号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展单元)。参展单元应在其展销园地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参展单元的名称、地址和卖力人姓名。
举办单元应卖力审查参展单元的资格,并对其展销经营运动进行监视检查。
第八条 在展销会期间看样订货的,经销订货的参展单元应与订货的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由双方议定,但最高不得凌驾商品销售价钱总额的50%。
看样订货的商品样品,由举办单元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卖力签封。签封的样品由举办单元或参展单元生存到全部订货交付后的3个月为止。
第九条 举办单元和参展单元违反本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无许可证擅自举办展销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参展单元不切合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资格或未在其展销园地设置明显标志的,对举办单元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罚款;
3、看样订货的商品样品未签封的,对举办单元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罚款;
4、参展单元收取定金凌驾商品销售价钱50%的,对其处以凌驾部门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举办单元和参展单元应遵守宁静守卫、工商、物价、计量、质量、税收、金融等治理规则。违者,按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一条 参展单元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肩负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向参展单元索赔时,举办单元应肩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