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治理暂行划定》,自1989年6月1日施行。
PA视讯市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治理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繁荣和生长文艺事业,富厚群众文化生活,推进艺术团体革新,增强艺术演出团体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运动的专业演出团体(以下简称演出团体),均按本划定治理。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演出团体治理事情的主管机关,对演出团体及其演出运动进行治理和监视。区、县文化局在市文化局的指导下,卖力本区、县所属的演出团体的日常治理事情。
第四条 申请建设演出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和章程。
二、有牢固的地址、排练场所和可供营业性演出的设备。
三、有3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演职人员(包罗招聘人员,下同)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演员须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一定演出技术。
五、有明确的业务规模和相应的演出能力。
第五条 申请建设演出团体,申请人须持资金、人员等证明质料报市文化局审批。经市文化局批准,领得营业演出许可证,并向区、县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挂号,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
演出团体变换名称、地址、艺术门类、从业人员、主办单元或主办人等事项或停办的,须向市文化局和区、县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变换或注销挂号。
第六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演出团体每年向市文化局申报核验换证,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七条 演出团体自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半年内无演出运动的,视为自动停办,由市文化局注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演出团体的专业演职人员,经原所在单元批准,可以加入或组办其他演出团体,但不得再以原所在单元演员的名义进行演出。
非演出团体的在职人员加入或组办演出团体,须辞去原职。
第九条 演出团体,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遵守国家文艺事情目标政策,遵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听从政府主管机关的监视治理。创作和演出,要正确处置惩罚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禁止演出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节目。
二、按批准的业务规模从事演出运动。
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出租营业演出许可证。
四、建设健全财政治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 违反本划定的,由市或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领得营业演出许可证,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或涂改、伪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演出运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转借、出租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没收借租双方的非法所得,并处双方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划定进行变换挂号或年度核验换证的,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批准的业务规模从事演出运动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可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各项划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其他处罚外,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由市文化局吊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一项划定的,由市文化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演出,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处罚细则,由市文化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文化局及其事情人员,应恪尽职守、严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划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卖力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