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公共茅厕治理暂行措施》,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公共茅厕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公共茅厕的治理,提高都市情况卫生水平,凭据《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治理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提高公共茅厕(以下简称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都市的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治理,必须本着方便群众、考究卫生、改善条件、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部门分工卖力、情况卫生治理机关统一监视。
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地域公厕(包罗单元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治理,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下列地域、场所,必须设有公厕。新建公厕,按差异地域、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卖力。
一、都市门路、广场、重要地域和街巷,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会同市都市计划治理局确定计划方案,由区、县情况卫生治理局卖力按方案实施。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计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卖力。
三、公园、风物游览区、饭馆、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罗远程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果真场合,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元卖力。
四、机关、队伍和企业、事业单元内为本单元职工使用的公厕,由各该单元卖力。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居民的居住区,由建设单元卖力。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元卖力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卖力拆除。
现有公厕的改建,由公厕的衡宇产权单元卖力。
新建或改建公厕,必须切合修建设计规范和本措施附发的《PA视讯市公共茅厕建设定额指标(试行)》的划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公厕的用度,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加入;验收及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未按本措施划定建设公厕的单元,应由情况卫生治理机关限期补建。
职工人数较少、建设公厕确有困难的单元,经区、县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同意,可以就近使用其他公厕,但须按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划定的尺度,向公厕治理单元交纳保洁治理费。
第六条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用的,须经区、县情况卫生治理机关同意,易地新建,并须先建后拆。
第七条 公厕的主体修建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衡宇产权单元卖力维修,经常保持完好。
第八条 公厕的清掏、保洁,由下列单元分工卖力:
一、都市门路、广场、重要地域、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罗化粪池,下同),由情况卫生专业队卖力。平房居民院的茅厕,由情况卫生专业队卖力清掏,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院内居民自行保洁。
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茅厕的衡宇产权单元卖力。
二、果真场合和各机关、队伍、企业事业单元内部(包罗自管宿舍区)的公厕,由本单元卖力,也可委托情况卫生专业队清掏。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厕,按市政府《关于增强新建、改建居住区情况卫生治理的划定》第二条、第三条的划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由施工单元卖力。
第九条 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承包责任制,保证到达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划定的卫生保洁尺度: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实时冲刷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不孳生蚊蝇
四、空气流通无臭气。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条 公厕按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划定的建设尺度和设备条件分类治理,切合一、二、三类尺度和优质服务设备的公厕,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敬服公厕设施,人人有责。禁止在公厕的墙壁和地面上乱涂抹、乱刻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毁公厕内的各项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的,由市容情况卫生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应建公厕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元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二、新建、改建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修建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元100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三、公厕不切合划定的建设定额指标或类别,又不按要求补建、改建的,限期补建、改建;逾期不补建、改建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元罚款30元。
四、不实时维修,影响公厕使用的,处责任单元100元罚款,并限期修好;逾期不修好的,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茅厕造价的50%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处单元卖力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处单元50元罚款。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实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八、未到达划定的卫生保洁尺度的,处责任单元50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元罚款。
九、因清掏不实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限在24小时内清掏洁净;逾期未清掏洁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元500元罚款。
十、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处1元罚款。
十一、向公厕粪井内排放污水的,限期纠正,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或处责任单元200元罚款;逾期不纠正的,每逾期一天,按以上数额2倍处以罚款。
损毁公厕设施的,照价赔偿;属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市、区、县情况卫生治理机关组织实施。市容情况卫生监察机构卖力具体监视检查。由于监视检查不严,造成公厕脏乱、影响情况卫生的,由情况卫生治理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PA视讯市公共茅厕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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