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社会福利企业治理暂行措施》,自1989年4月1日施行。
PA视讯市社会福利企业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治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生长,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按本措施治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治理的主管机关,卖力本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检查。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二、有妥善部署残疾人职工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宁静生产条件;
三、治理人员人数不得凌驾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须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填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员审定表,并附所在地乡或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诊断证明,按下列划定申报审批:
一、市属单元和中央在京单元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他单元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民政局批准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治理税务挂号。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等变换事项和歇业,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治理相应的变换或注销挂号。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划定尺度的,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经税务机关审定,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银行对民政部门和街道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贷款,可按现行利率给予优惠20%的照顾;对乡、村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流动资金、技术革新贷款方面给予照顾。
财政、物资等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业在资金、物资供应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人为、奖金、劳动掩护期待遇,应与非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同等看待。对月收入低于本企业一般职工最低收入,又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从福利基金中予以补助,企业确无蒙受能力的除外。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划定:
一、遵守执法、规则和规章,接受民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治理和监视。
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正当权益,合理部署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生产定额,保证残疾人职工必须的宁静生产条件。
三、残疾人职工实有人数必须与注册名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开除残疾人职工,必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批准;辞退残疾人职工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存案。
四、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作到残疾人与残疾人比力择优上岗。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第十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款,由企业列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记账和治理,按划定使用。其中减免税款的7%作为残疾人公益金,其余部门的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50%用于企业福利性开支。
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款不得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包罗减免税款),企业的主办单元可凭据多留少提的原则,提取部门利润,用于生长本单元、本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但提取的比例最高不得凌驾30%。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按划定向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治理机构交纳治理费。具体收费措施,由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划定第九条二、三、四项划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换不治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凭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纠正、停产整顿的处罚,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卖力解释;有关财政、税务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