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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划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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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89-03-06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89〕4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89-03-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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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宣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事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退伍义务兵安置事情,必须全面执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划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卖力退伍义务兵安置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具体治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事情。

  计划、劳动、人事、公安、财政、人民武装、教育等部门应协助安置办公室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事情。

  第四条  区、县安置办公室要缔造条件,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培训事情,逐步建设培训基地。

  市、区、县财政每年应部署一定数额的用度,由安置办公室作为退伍义务兵安置、培训事情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卖力安置。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变迁后的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卖力安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须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服役所在队伍的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报到,并到人民武装部治理预备役挂号。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按下列划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团体资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安置办公室批准,物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部署一定数量的修建质料和补助经费,资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单元推荐录用。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劳动部门部署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不得少于20%,年龄应放宽2至3周岁;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进行文化考核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安置后的口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八条  入伍前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雄师区(含雄师区,下同)以上单元授予荣誉称谓、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的。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三、在服役期间因病被确定为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四、怙恃双亡,回农村无依靠的。

  五、在服役期间怙恃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六、在服役期间怙恃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本人因服役未能按政府划定随怙恃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和退伍后凭据本划定批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下列划定安置:

  一、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事情。各接收单元(包罗中央各部门在京单元)应按劳动部门当年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分配计划妥善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获得雄师区以上单元授予荣誉称谓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接收单元应优先向他们提供在职学习的时机。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或超期服役的,在条件许可时,应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四、在服役期间学有专长的,应尽量部署能发挥其专长的事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统一部署事情,由其所在街道服务处按待业人员看待。

  一、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开除军籍或被军队除名的。

  三、服役或退伍待部署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平从统一分配的。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元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事情单元复厂复职。原事情单元已取消或合并的,由原事情单元的上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元卖力安置。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伤残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元正式职工的,由原事情单元按国家有关划定卖力安置;其余按下列划定安置。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安置办公室部署力所能及的事情,不能部署事情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划定妥善安置。

  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也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安置,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将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已凌驾16周岁仍在学校学习的)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凭据当地条件部署其配偶的事情。

  三、因患精神病尚未治愈的,不部署事情,由民政部门按有关划定安置。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市属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允许连续报考两年(但不盘算工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招考年龄可放宽3周岁,学校应比当年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录取,对在服役期间获得雄师区以上单元授予荣誉称谓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降低20分录取。

  第十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其怙恃所在地的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在本市安置。

  一、怙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京无子女或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怙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因病残退伍后生活不能自理(凭军队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和团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且在外地无人照顾的。

  三、怙恃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怙恃原所在边防、海岛或远离居民区的地域入伍,回原征集地安置确有困难的。

  四、怙恃(含其中一方)为军队离休人员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怙恃(含其中一方)为军队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怙恃退休前是随军供养的。

  第十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公室事情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依法服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划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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