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实施文物掩护治理条例罚款处罚措施》,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实施文物掩护治理条例罚款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文物掩护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给予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市文物事业治理局和区、县文化文物局(以下统称文物行政治理机关)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行使处罚权;依法应由公安、工商、都市计划治理等机关处罚的,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治理机关处责任单元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掩护标志的。
二、擅自变换文物修建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治理机关处责任单元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罚款。
一、擅自进行文物修建修缮工程,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对所使用文物修建不按文物行政治理机关限定的期限进行调养或者维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拓印、复制、拍摄文物和利用文物掩护单元拍摄影戏、电视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治理机关会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物经营运动的。
二、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第七条 擅自拆除、改建、迁移文物修建的,由文物行政治理机关处以恢回复状用费总额1%至5%的罚款。
第八条 除本措施第四、五、六、七条外,因其他行为造成文物损坏或丢失的,由文物行政治理机关视文物损坏的水平处责任单元5万元以下罚款;处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文物行政治理机关对责任单元或小我私家进行罚款,应制发《罚款通知书》,被罚款的单元或小我私家应按《罚款通知书》划定的时间到指定所在交纳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处罚决定不平的,可按《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决定的,由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区、县文化文物局依据本措施罚款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报市文物局批准;罚款1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治理机关及其事情人员,应严肃执法,恪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物事业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