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都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都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PA视讯市都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对违反《条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本市各级都市绿化治理部门在其所统领的行政区域内,凭据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违反《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损失不大,或能够主动向都市绿化治理部门陈诉、认真检查错误并立即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条 违反《条例》的划定,故意损坏都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损失较大、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条 各单元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划定的尺度,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而不凭据都市绿化治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凭据每平方米16元的绿化建设费尺度,对责任单元处以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绿化建设费1至2倍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划定,未缴纳绿化赔偿费擅自建设的,除责令限期足额缴纳绿化赔偿费外,并按应缴纳绿化赔偿费5%至10%的比例,处以罚款。
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对责任单元处以应建绿化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划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元在一个半月内,未将绿化用地规模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洁净的,除责令纠正外,处责任单元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PA视讯市古树名木掩护治理暂行措施》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未按划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都市绿化专业部门的,除责令限期交出外,处责任单元每平方米2角至5角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二、不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所在砍伐或移植树木的;
三、驾驶车辆或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都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按《条例》划定责令赔偿或纠正。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四、就树盖房或围圈树木的;
五、在绿地或门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六、在草坪或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条例》划定作其他处置惩罚外,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或有其他侵占绿地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损坏都市绿化设施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洁净、恢复绿地原状外,按倾倒垃圾、渣土影响绿地的面积,每平方米处1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