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实施〈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治理条例〉若干划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0日
PA视讯市实施《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治理条例》若干划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的治理,适用《条例》和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物定购任务外,依法所肩负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用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全市农民肩负用度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肩负)的监视治理事情。区、县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肩负监视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的农村相助经济经营治理部门划分卖力全市和本区、县农民肩负监视治理的具体事情。
第四条 农民直接向团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团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元,以国家划定的统计措施确定的数字为依据,不得凌驾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应当不凌驾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总数的40%。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盘算在前款划定的限额比例之内。具体限额比例,凭据其实际收入,由经营所在地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聚会会议确定,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存案。
第五条 乡统筹用度于部署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门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在25%至40%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肩负5至10个农村义务工,10至20个劳动积累工。经批准以资代庖的,以资代庖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凭据当地农村劳动力日人为水平确定,并用于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项目。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部署,也可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
有条件的地方增加劳动积累工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由村团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治理和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财政治理制度,由乡农村相助经济经营治理部门和村会计卖力统一治理和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农民肩负监视治理部门定期进行的财政监视和审计。
第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划定,设置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进行收费、集资、摊派的,非法增加劳务的,由市、区、县农民肩负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十条 本划定自1992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