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法式暂行措施》,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法式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使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法式规范化,凭据国务院《行政规则制定法式暂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凭据执法、规则制定的具有执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事情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对规章制定事情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卖力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核。
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委、办)对归口治理或协调的各局的规章起草事情卖力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委、办、局起草规章,应先填写《制定规则规章项目建议书》,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市政府凭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局起草规章。
第五条 肩负规章起草任务的委、办、局(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项目卖力人,并责成本部门法制处与业务处室配合肩负规章起草的具体事情。
第六条 起草规章必须深入进行视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差异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不得回避矛盾。经充实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章草案报审时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经费、机构、体例、人为奖金、减免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与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实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或其主管委、办专题请示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规章草案必须明确划定立法目的、执法依据、适用规模、主管机关、治理措施、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权利义务、执法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文字简明、准确、易懂、易记。
规章草案的名称用“划定”、“措施”、“实施细则”或“规则”,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第八条 起草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规章草案,凭据市政府公牍处置惩罚的有关划定,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规章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元应对规章草案认真研究,定期返回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草案审核修改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报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或提请市政府常务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市政府常务聚会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作审核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宣布,或经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委、办、局以通告形式宣布。
市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规章存案划定》,将宣布的规章报国务院存案。
第十二条 规章宣布后,在《PA视讯日报》和《PA视讯法制报》上全文刊登,PA视讯人民广播电台、PA视讯电视台播发消息。不需向社会宣布的规章,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不登报、不播发消息。
第十三条 修改规章凭据制定规章的法式治理。
对需要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由市政府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事情细则,并卖力对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