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公证机关治理提存业务暂行划定》,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公证机关治理提存业务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淘汰债务纠纷,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债务履行地在本市或债务人住所地为本市的,债务人履行条约约定、执法划定或者执法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延迟、拒绝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向本市的公证机关申请治理提存,将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
治理提存的具体规模和条件,由市司法局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确定。
第三条 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整或判决、裁定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后,债务即为履行。
第四条 债务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治理提存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质料:
一、公民小我私家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接受委托治理提存的,提交委托书。
二、发生给付义务的依据和无法履行义务的有关证明质料。
三、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提存标的物种类、数量、质量等。
第五条 提存的钱币,由公证机关开立提存款专户存入银行。
提存的物品,公证机关须按品种、数量、规格等项目进行详细挂号,并按划定妥善保管;未便保管的物品,拍卖后提存价款。
第六条 债务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质料,经公证机关依法审查确认真实性和正当性后,出具提存证明书,并在三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通告通知。
第七条 债权人持公证机关的通知书或通告及有关证件,到公证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
第八条 提存的标的物在提存期间发生的工业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肩负。
第九条 债务人治理提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回提存的标的物。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
二、经仲裁机关仲裁。
三、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告竣协议并经公证。
五、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提存确有错误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公证机关报经同级司法局批准的。
债务人取回提存标的物后,因提存所支出的用度,由债务人肩负。
第十条 因提存发生的通告费、园地占用费、标的物保管费等用度,由债权人支付。
第十一条 公证机关治理提存公证,按提存标的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提存公证费,但最低不少于十元。
第十二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

